【与其争论寻衅滋事罪,不如关心为何法律很难在基层有效执行】观察者网:在吉林浮桥

忆之评社会 2023-07-16 21:02:03

【与其争论寻衅滋事罪,不如关心为何法律很难在基层有效执行】 观察者网:在吉林浮桥争议中,现在大家一方面试图弄清事情全貌,另一方面争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但这里面少了一个重要角色——基层政府。按一般逻辑,造路修桥是属于政府部门事务,那么当地政府为什么迟迟没有出面做这件事?按目前信息,过去洮儿河有过多起私自搭桥事件,显然是当地民众日常所需,等到此次事件引发舆情后,当地交通运输局回应称,已经对当地村民的过河难等问题进行调研,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桥,预计秋收前建设完成。所以,为什么基层治理会缺位?或者说在这些非常基层地方的治理中有些什么困境?

吕德文:首先,这不能说是基层治理,而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都有非均衡性的特征,哪怕在城市也是如此。比如,武汉长江大桥以前也只有一桥、二桥,现在逐渐增加起来;以前没这么多桥的时候,大家也要绕路过江。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肯定有非均衡性的性质。而这个性质的产生,一方面受制于规划,另一方面也受制于资源有限及自然条件。比如,这一段不适合造桥,它不连接主干道,成本和效益比不划算;又比如,预算不到位,即便有修建规划,也有先来后到。

类似这样的事情,我们很难对政府进行指责,不能因为公共服务本身的不均衡、不到位,就简单评论这件事情是否合理。

但客观上群众确实有需求,当诉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就制造了一些替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案;这些方案有可能是村民自发组织的,是完全公益性的,比如村委会自己架桥、私人摆渡等。在过去生态、安全等相关法律及执法没那么严格的情况下,这类公共供给其实很常见,但放在今天可能会因为无法满足合规条件,被挤压了。

这意味着现在的法律法规跟纯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客观上造成了这种现状。

由于缺乏了公益属性的公共服务,无论是政府、村委会还是村民自发的,就给类市场化的供给——哪怕是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某种程度上,黄某私自搭桥收费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客观上有相关性,但不一定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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