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与妻子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妻子要求平分男子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男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6:16
广东广州,一男子与妻子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妻子要求平分男子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男子不同意,妻子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丁某是当地土著,其父母房子拆迁分的房子给了他两套。后来丁某与王某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王某认为他们现在的房子太小了,不能满足居住的需要,于是和丁某商议换一个大房子。丁某表示同意,但是两人刚结婚没有钱,于是丁某将拆迁的两套房全部卖掉,随后换了一套大房子。 可是,好景不长,两人的感情没有抵得过七年之痒,夫妻两人天天因为小事吵架,最后只能离婚。 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没有异议,但是丁某认为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他婚前财产购买的,王某无权分割。王某则坚决要求分割,并将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丁某支付房子一半的价值240万。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自己的诉讼理由: 1、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王某表示,案涉房屋虽登记为丁某一人所有,但该房产系丁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她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丁某所述购买房屋的钱是他一人所出不符合事实。 王某认为,丁某购买房子的银行账户里本身有存款,也有从他人处取得或者丁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现存的款项,不能证明丁某购买涉案房产资金来源于其出售个人房屋资金,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最后王某表示,两人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案涉房屋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装修,即使假设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丁某出售其个人房屋的钱款,那么涉案房屋装饰装修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分割房产,或者支付对价240万。 丁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理由。 1、涉案房屋是他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与王某无关 丁某表示,早在结婚前,其就拥有两套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为了购买案涉房屋及车位才将上述两套房产变卖。变卖款项全部投入购买案涉房屋及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等。 而且,现在房屋也是登记在他的名下,与王某无关。 2、以前判例也支持房屋是他个人的 丁某表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刊发《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文章第九点,有关“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现诉请分割该套房屋,如何把握分割规则?”的裁判观点认为,符合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一条规定,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案例以及法律规定,丁某认为案涉房屋及车位应该归他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房产及车位登记至丁某下的时间是在双方结婚之后,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对于婚后财产未有作特别约定,故根据上述规定,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丁某张该财产的资金来自于其出售婚前两套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丁某售的两处婚前个人房屋取得的款项进账后,既有部分取现、消费,同时也在其间有其他来源的款项存入,由此可见丁某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的财产并未作明显的区分,在账户中均体现为货币形式,无法认定案涉房屋资金来源100%来自丁某出售个人婚前房产。 2、双方应该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一方面,王某确表示“当时有说卖掉两套房来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另一方面,丁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案涉房屋及车位前出售了两处房产,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可将出资贡献度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处理原则,在双方认可房屋价值520万元的基础上,酌情认定丁某当向王某补偿155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房屋及车位归丁某,丁某向王某补偿155万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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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95xxx57

用户95xxx57

45
2023-11-22 21:36

其他,呵呵!

烈日黑子聊

烈日黑子聊

不属于我的东西,我不要。不是真心给我的东西,我不稀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