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北京,一女子在丈夫发生意外后,独吞了80000元的赔偿款

人生总该这样 2023-11-30 23:08:59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北京,一女子在丈夫发生意外后,独吞了80000元的赔偿款远走他乡,留下两个孤苦无依的儿子。世事无常,二十年后,两个孩子在叔叔的抚养下事业有成,女子要求分割财产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女子把两个儿子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潇呆呆的看着手中的传票,他不理解,母亲为什么要把自己和弟弟告上法院。都说母爱是慈祥的、伟大的,可在张潇心里,母爱并没有这么伟大。 这一张冰冷的传票,让他的心彻底碎了,原本的一点怜悯之心,也荡然无存。他觉得刘爱梅受不起“母亲”这个伟大的称呼。 故事还得从20年前说起。 那时,张潇和弟弟还小,一个刚上小学,一个还没有上学,他们每天围绕在母亲刘爱梅的左右,父亲张健在煤矿工作,一家四口生活的非常幸福。 然而,一个突然的噩耗,让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崩塌。在一次井下工作时,父亲张健再也没有回来。 张潇清楚的记得,那一天,他们做好了饭菜,一直等到很晚,始终没等到父亲回来。深夜,一位工友匆匆的来到家中,告知了这个噩耗,母亲刘爱梅当时就哭晕在家里。 过了几天,煤矿的领导来到家里,给了刘爱梅几沓钱,算是给张健最后的告慰。 可谁知,刘爱梅拿到张健的8万元赔偿金以后,竟然撇下张潇和弟弟悄悄离开了,这一走,再也没了音讯。 父亲的离世,母亲的抛弃,张潇小小的年纪就遭受这样的打击。一个温暖的家,瞬间支离破碎,他第一次感受到什么叫人生无常,也见识到了母亲的狠心。 两个年幼的孩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如同秋风中的落叶,孤零零的任风吹落。无奈和绝望深深的印在两个孩子的心里,只有眼泪和哭泣声明白他们的难处。 天无绝人之路,张潇的叔叔张康得知小侄子的困境,主动帮助哥哥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重任。张康没有哥哥出息,一直在村里务农,但也立志要把小侄子抚养成人。 生活的磨砺,岁月的蹉跎,让张潇和弟弟的心智更加坚韧。他们在叔叔的照顾下,走出了心理阴影,也暗自立下誓言“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 ! 物质的困难反而激励着张潇和弟弟,他们两个发奋学习,也非常能吃苦,最终成功的考取了大学。 大学毕业后,他们凭借着吃苦耐劳的品质,勤奋好学的努力,找到了不错了工作,也得到了领导的赏识。 上帝是公平的,关闭一扇门的时候,总是会打开一扇窗。张潇和弟弟苦难的经历,反而造就了他们的成功。兄弟二人都非常优秀,学习和事业也都非常成功。 工作稳定以后,张潇两兄弟每个月都给叔叔张康一笔生活费,让张康的生活也不断改善。为了报答叔叔的养育之恩,张潇和弟弟商量着把老家的宅基地过户给了叔叔张康一家。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张潇两兄弟对叔叔的一片感恩之心,成为了村里的一段美谈。殊不知,麻烦也在悄悄找上门。 刘爱梅得知两个儿子出息以后,把宅基地送给了张康,还每个月给张康生活费。而她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原来,刘爱梅当初拿着这笔8万元的巨款,早已悄悄改嫁。然而,二婚家庭没有想象中的幸福,丈夫也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8万元早就挥霍一空,现在生活的非常窘迫。 刘爱梅从村里人口中得知两个儿子事业有成的消息,就找上门来,要求儿子给她生活费,并要求拿回她的宅基地。 没想到这一要求马上遭到儿子的拒绝,这艰苦的20年早已把母子情分消磨殆尽。 无奈的刘爱梅只能把他们告上法院。那么,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张健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刘爱梅无权独吞。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张健的儿子、父母和妻子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部分钱刘爱梅最多只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她却独吞财产,还改嫁他人。 2、叔叔张康没有抚养义务,却主动承担起孩子的抚养义务,令人敬佩。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张潇父亲离世,刘爱梅应该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但她却不履行义务。张康抚养孩子的做法令人敬佩,还把孩子抚养的这么出息,得到孩子的生活费和宅基地也是理所应当的。 其次,张康还可以主张抚养孩子的费用,让刘爱梅来承担。但是,张康没有计较,尽力养大了哥哥的孩子。 3、张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不可避免。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母亲刘爱梅的做法令人不耻,也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在回来要求赡养,情理上确实难以接受,但这是合法的。 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任何条件而改变,这一份血缘关系永远割舍不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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