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上看到,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判决书前年就有了,写得很清楚: 郑爽境外代孕、疑似“弃养”、偷税漏税,这些劣迹、违法行为,使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 那么原告作为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郑爽赔偿实际发生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现在很多品牌方、投资方,为了规避劣迹艺人的风险,会在合同中约定“道德条款”。 要求艺人承诺,遵纪守法不惹事,如果沦为劣迹艺人导致剧作等不能发行,艺人公司要承担全部损失,艺人本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这个约定的,还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类似的案例一直都有。 之前高云翔在澳洲涉嫌性侵,使得合作方投资的多部影视剧受到牵连,最后,也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高云翔的公司,保全了他名下几千万的财产,并查封了房产。 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合作方比较谨慎,提前约定了前面说的“道德条款”,最后翟天临公司就返还了大部分投资款并支付了高额违约金。 而郑爽的案子之所以会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肯定是因为郑爽没有履行生效判决。那法院也只能先礼后兵,你不体面,就帮你体面。 根据广电总局的“禁劣令”,能沦为劣迹艺人被封杀的,都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诸如吸毒、嫖娼、偷税漏税、学历造假等违法问题。 而法律是什么?是社会的底线规则。 如果任由问题艺人打着虚假的人设赚钱,人设崩了还能落袋为安,岂不是在降低他们的违法成本,鼓励侥幸心理? 所以合作方追讨损失赔偿,某种程度上,是在平衡明星的权利义务,让他们把拿着假人设骗观众的钱吐出来,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个信号: 德不配位的下场,就是凭运气赚的钱,都会凭本事赔掉。 #郑爽被强执9050万#
热搜上看到,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判决书前年就有了,写得很清楚: 郑爽境外
周兆成律师
2023-12-12 2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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