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是好意带我回家,但是从你车上掉下来,你必须赔!”一村民开车捎带邻居回家,不料邻居竟从车上掉下摔伤,邻居要求赔偿30万未果,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安徽宿州市, 胡某某和张某是相邻村民,两人都在同一块地干活。农活干完后,两人拿到工钱后准备回家,但是张某没有骑车,于是就让骑车的胡某用电动三轮车顺路捎带自己一起回家。胡某同意了,张某上车后觉得车厢内没有地方坐,遂和胡某一起坐在副驾驶位置上。
胡某载着张某一起骑车回家,但在车辆行驶至一拐弯处,由于电动三轮车速度过快,张某不幸摔下车受伤。经过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某要求胡某赔偿,但是对赔偿金额,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裁判文书网·
胡某认为自己太冤了,本来就是张某主动要求自己带她回家,自己处于邻居之间的感情,不好意思拒绝,现在出事了,竟然要求自己赔偿,对方太不近人情了。
在法庭上,胡某表示自己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心,是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他自己的车辆不非营运车辆,也是非机动车,自己未收取张某的任何费用,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动车,而且她明明可以选择更安全的车厢去坐,反而为了舒适,不顾自己的提醒和警告,偏偏要坐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的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同时张某坐车时玩手机,没有扶把手,自己正常时速拐弯,张某从车上摔下来,完全是因为其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胡某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如果助人为乐会被判担责,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但是胡某考虑到人道主义、邻里关系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搭乘费用,该事实清楚,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这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而且好意同乘,不代表同乘者,愿意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造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涛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而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不是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责任的50%,胡某承担张某损失的50%,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6千元。
此次判决过后,不知道胡某有何感受,毕竟15万元不算少,作为一个农民需要好多年的收成。我想他肯定很后悔,但是谁又能想到如此的后果呢?
大家认为胡某要不要上诉?胡某赔偿这么多合理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