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为某事业单位员工,与男同事互搞暧昧,并很快发生关系。丈夫得知后大怒,

花火爱你 2024-02-22 15:44:12
江苏,一女子为某事业单位员工,与男同事互搞暧昧,并很快发生关系。丈夫得知后大怒,当即与妻子离婚,两人平分了财产。岂料,离婚后不久,丈夫发现前妻,竟还有20万余万公积金没分割,便要求分一半,却遭前妻拒绝!男子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来源:韩律师以案说法) 胡菲菲,一个温婉贤淑的女孩,是苏州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得力员工。她的生活原本平静如水,每天准时上下班,与同事们相处融洽。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刚,一个在某知名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的年轻才俊。两人一见钟情,相谈甚欢,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陈刚虽然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至深夜,但他总是努力抽出时间陪伴胡菲菲,两人的感情日渐升温。 在相识不久后,他们便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开始了共同的生活。 然而,婚后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陈刚的工作越来越忙,经常连轴转,根本无暇顾及家庭。 胡菲菲渐渐感受到了孤独和寂寞,她开始怀念起婚前那段自由自在的日子。而陈刚也因为工作的压力,忽略了妻子的感受,两人的关系逐渐疏远。 就在这时,胡菲菲的部门迎来了一个新同事——韩清骅。他长相帅气,气质儒雅,仿佛一股清新的风吹进了办公室。 胡菲菲被主管指派为韩清骅的新人导师,两人开始频繁地接触。 在工作中,他们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渐渐地,胡菲菲发现自己对韩清骅产生了异样的情愫。 而韩清骅也对开朗美丽的胡菲菲产生了好感。两人在工作中频繁地发送暧昧消息,最终没能守住底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这段地下情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一次意外,陈刚无意中从妻子的手机中发现了两人的聊天记录。 陈刚愤怒至极,他无法忍受妻子的背叛,当即向胡菲菲提出了离婚。胡菲菲自知理亏,无法辩驳,只能默默地承受着丈夫的愤怒和责备。 为了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陈刚和胡菲菲开始协商离婚事宜。 在离婚协议中,两人决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陈刚所有,陈刚则付给胡菲菲房子一半房款150万,其他存款和财产也做了相应的分割处理。 离婚手续办妥后,两人正式分道扬镳。 离婚后不久,陈刚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前妻的公积金账户里还有20多万,而他的公积金早因为买房用完了。 陈刚认为这笔钱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分割。于是,他找到前妻胡菲菲讨要这笔钱。 然而,胡菲菲却坚决拒绝了陈刚的要求。她认为公积金是她个人的财产,与陈刚无关。 陈刚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他坚持认为这笔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胡菲菲的出轨以及夫妻俩的财产平分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胡菲菲出轨男同事,背叛了丈夫,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离婚的原因是胡菲菲有错在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虽然胡菲菲从感情上伤害了陈刚,但陈刚却还是决定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是个厚道人。 2、陈刚主张分割前妻的公积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陈刚要求将胡菲菲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合法的。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回到本案,胡菲菲的公积金从2016年开始缴纳,而她与陈刚在2020年才与陈刚结婚,也就是说陈刚只能分割2020年以后胡菲菲的公积金。 最后,法院判决胡菲菲20万公积金应分给陈刚6万余元。 3、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有一种情况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法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举例来说:甲在结婚之前拥有A房屋,A房屋价值1000万元。在结婚后,甲将A房屋出租三年,获得租金50万元。 由于A房屋位于市中心,该房屋三年后增值到1500万元。后来甲又将该房屋用于投资经营建厂,获利60万元。 在甲的几项收入中,50万元租金收入(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孳息),房屋的500万元自然增值,都属于甲个人所有。 而投资获利的60万元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因此,对于夫妻财产分割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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