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网传一湿地公园内,一年轻男女,因为一时冲动,直接不受控制的做起了不雅动

花火爱你 2024-02-28 12:11:16
四川眉山,网传一湿地公园内,一年轻男女,因为一时冲动,直接不受控制的做起了不雅动作,由于二人的不远处就是监控,所以将这一幕都拍摄了下来。 根据拍摄的视频显示,事发当时虽然为晚上,但监控还是将二人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而网上传播的视频,系有人用手机拍摄电脑画面后进行二次传播。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视频的真伪、来源都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竟然有人行如此苟且之事,必须严惩不怠!也有网友称,只要男女自愿,那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是拍视频者,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1、男女的行为虽然不够妥当,但或许并不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并不是说隐私权属于自己,就可以随意的放弃,因为法律还要保护公众的羞耻心。 在这个事件里,如果这对男女在大白天的公然做不雅动作,有不特定行人通过的可能性,那么属于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但现在的情况是,事情发生的时间为晚上,行人通过的可能性较低,二人主观上系为了寻求刺激,并没有裸露的故意,故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2、二人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何为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按照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看,男女所作之事,应当是较为隐私的事情,可二人却直接在公园内实施,已经挑战了大众一般人的认知,违背了公序良俗。 3、偷拍视频者侵犯他人隐私不说,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男女在公共场所发生不雅行为,已经视为主动放弃了一部分隐私,但这种放弃是有限度的,拍摄者拍摄、传播的行为应当视为隐私侵权。 简而言之就是,单纯的通过监控看到二人的隐私并不侵权,但如果拍摄后传播,就超出了二人承诺放弃的范畴。 此外,二人的视频在法律上属于淫秽视频,如果肆意的传播,那么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后,由于官方尚未对此事进行详细通报,所以事情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无论怎样,在此之前一定做到“非礼务视”、“非礼务传”。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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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一支矿泉水

一支矿泉水

1
2024-02-29 09:55

无图无真相,不信!

用户68xxx48

用户68xxx48

2024-02-29 13:05

现今这社会还在室外,恐怕两人是偷情的吧!

Nai

Nai

2024-02-29 16:51

胡说八道,图呢?

飞行器

飞行器

2024-02-28 18:09

首先是要打击拍摄传播者的犯罪行为。

Camilla

Camilla

2024-02-29 01:34

虽不违法,但有违公序良俗和有影响公共良裕,拍摄者爆光不良行为,何违法……

陳機智

陳機智

2024-02-28 22:16

他俩人只要是志愿的,拍摄传播者要负法律责任。

花火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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