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钱,有多大的事?”四川成都,一顾客到超市去买菜,看到5块钱一斤的西红柿卖相

花火爱你 2024-02-29 12:34:09
“一块钱,有多大的事?”四川成都,一顾客到超市去买菜,看到5块钱一斤的西红柿卖相不错,便挑了几个,准备回去做西红柿炒鸡蛋,到了收银台后,顾客好奇的问了一句,现在西红柿多少钱一斤?结果收银员告诉他,现在已经涨成6块钱了。 顾客很纳闷,自己记得很清楚啊,货架上的标价明明是5块钱,怎么一眨眼的功夫,就变成了6块呢?顾客提出自己的疑惑,什么时候涨的?收银员表示,这批货的进价上涨,系统里已经改价了。 系统改价了,为何标价还是五块钱?顾客指出,西红柿价签上标注的是5块,结果收银员不耐烦了,直接怼顾客说,“一块钱,有多大的事”,收银员接下来的话,更过分,她让顾客以后不要到他们超市买东西了! 随后顾客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只有西红柿标价有问题吗?工作人员拿了9.5元一斤的铁棍山药去结账,发现标价9.5元的铁棍山药,实际价格为12块钱一斤,涨了2.5元!而这铁棍山药已经卖了一天了。 也就是说,顾客在超市买的西红柿,根本不是临时调价,超市是在利用标价和实际价格不符的小聪明,悠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多付钱。 1、除了大型超市,其他超市做的一般就是周边邻居的生意,涉案超市真是厉害,直接让顾客以后不要到他们超市买东西! 做生意,特别是做邻里生意,应该以诚信为本,涉案超市耍这种小聪明,短时间也许没问题,时间长一点,谁敢去他们超市买东西?这样做生意,路只会越走越窄! 2、顾客到超市去买东西,享有知情权,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顾客到超市买东西,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价格。 如果觉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得不够仔细的话,《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就非常仔细了,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这家超市或许还在为他们的小聪明行为沾沾自喜,殊不知这种办法,早就被法律所禁止,他们这样做,已经违法! 3、超市故意将商品的价格标低,诱使消费者多花钱,应该怎么处罚?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前提,是超市故意这样做,而不是因为超市员工失误,粗心大意忘了改价签。 如果是因为超市员工疏忽造成这样的后果,消费者也不会为难超市,但是,如果是故意这样做,性质完全不一样,故意这样做涉嫌欺诈。 其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欺诈应该怎么处罚,大家都很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如果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凡是不知情,按照高价结算的商品的顾客,都可以找超市赔偿,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 再次,超市的行为已经违反行政管理,市监局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监局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成都现在的·形势非常严峻,如果超市借·哄抬物价,那就不是罚款5000元的事情了。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法》第6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0万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300万的罚款。 最后,涉案超市以为靠这种小聪明,可以大赚一笔,实际上,民不可欺!官方也已发话,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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