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个6岁的小女孩因为身体不舒服,来到医院检查,不料大夫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花火爱你 2024-03-10 10:40:18
江苏宿迁,一个6岁的小女孩因为身体不舒服,来到医院检查,不料大夫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女孩疑似遭遇到了性侵害,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大夫不动声色,偷偷固定了证据,而后将线索移送至办案机关,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是一名名为刘某某的男子。 徐医生是一名儿科的医生,平日里工作比较认真,事发当天,家人带着6岁的小女孩来医院检查时,只是表明孩子不舒服,但具体是什么原因则不清楚。 抱着谨慎的态度,徐先生对小女孩进行了检查,可越检查越心惊,因为小女孩疑似遭遇到了性侵害。 这么小的孩子就遇到了这样的侵害,而家长竟然浑然不知,说明这名男子就是小女孩附近的人。 为了揪出这个幕后黑手,徐医生一边对证据进行了固定,一边将涉案线索移送到了办案机关。 办案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刻都小女孩身边的人进行了摸排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刘某某正是性侵小女孩的人。 目前,刘某某已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也向县民政局递交了强制报告奖励审批表,拟向主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徐先生发放奖金2000元。 这可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刘某某能对一个6岁的小女孩痛下毒手,说明其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对于这样的恶魔,判决有期徒刑12年一点都不为过。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总是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也有两种类外情况,一种是趁被害人醉酒、昏睡等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进而实施的性侵行为;一种则是针对14岁周岁以上的幼女。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明知其未满14周岁,那么就构成强奸罪。 这里可能有网友会有疑问,嫌疑人是否会以主观上不明知为由进行辩解呢? 个人认为完全会,抛开双方之间本身就认识,小女孩仅仅6岁不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里的意思就是,对于未满12周岁的幼女,直接推定行为主观明知,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某的基础刑期就在10年之上,所以纵使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也很难下一个刑格。 最后,徐先生的行为值得点赞,但不得不说的是,小女孩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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