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男子在银行存了50万元,4年后自己收到一则短信称账户消费了370元,男
花火爱你
2024-03-11 10:22:45
甘肃兰州,男子在银行存了50万元,4年后自己收到一则短信称账户消费了370元,男子疑惑不解,自己没有这笔支出,于是赶紧查询了一下账户,这一查不要紧,50万都不见了,于是男子要求银行给一个解释,协商无果后,男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蔡先生已经60多岁了,平时省吃俭用,攒下了一些积蓄,想着自己年龄大了,于是就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将所有的存款都集中转到了这个账户上,一共是50万元。
平时的时候,蔡先生开销也不大,所以,这笔钱就静静地躺在存折上4年多的时间。
一天,蔡先生接到了短信通知,提示自己这张存折消费了370元,可是,蔡先生怎么想也想不起这笔钱是干了什么,所以,蔡先生认为银行划扣错了。
于是,蔡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明细打出来看一看,结果却发现,消失的不仅仅是370元,而且50万元都已经不翼而飞。
在蔡先生强烈要求下,银行不得已将取款单给了蔡先生查看,蔡先生发现这个取款单签名并不是自己的,所以,蔡先生要求银行给于自己赔偿,奈何银行却直接无视了蔡先生的要求。
无奈,蔡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返还50万元及其利息。
不过银行对此回应称,已经将钱款都给了蔡先生,而且蔡先生还签署了取款单,所以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蔡先生将50万存在了银行,因此和银行之间是属于储蓄合同关系。
当蔡先生要求银行提供取款单或者要求银行赔偿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即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中,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存折及密码。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折和密码来完成的,存折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负有付款的义务。
因此如果因为客户自己的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而造成存款被盗损失时,客户自己应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蔡先生将涉案50万元存入银行后,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蔡先生在开立存折后,将取款密码写在纸条上夹在存折内,且将存折及密码同时脱离自己控制,是导致他人凭存折及密码将涉案50万元取走的首要、直接原因,损失应由蔡先生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并未支持蔡先生的诉求,而是依法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实际上,按照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来看,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即银行有义务举证,这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或者是授权交易,尤其是取款人在携带存折、银行卡以及密码来取钱的,是很容易让人相信这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行为,对此,判决持卡人败诉也就不难理解了。
最后,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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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
又一造谣生事者,你骗你妈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