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后,竟意外发现,自己的丈夫王先生,一直和一名小霞的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二人还还有一个10岁的孩子,李女士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小霞告上了法院,要求小霞归还王先生的所有赠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现金、汽车。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李女士、王先生、小霞三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379万元的资产赠与了小霞。 有争议的是,小霞在法庭上提出: 其一,自己对王先生已婚的事实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 其二,《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虽然自己与王先生一直未结婚,但并不能影响王先生是孩子父亲的事实,所以这379万元,应当是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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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与他人结婚生子,无论是从道德上看、还是法律上来讲,这种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接下来,针对本案中的事件谈几点看法。 1.小霞假如不知情王先生已婚,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财产? 本案中,小霞面对李女士的指控,辩解称自己系不知情,因此有部分网友认为,小霞在同样为受害者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无疑,网友的这种观点,从表面上来看,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根据现有案情,确实无法排除小霞存在被欺骗的可能。 但事实上,小霞是否被骗,并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按照《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赠予是无偿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所以在本案中,小霞纵使真的被欺骗,也不符合法律最终的判决结果。 2.小霞以孩子的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所以王先生既然是小霞孩子的父亲,就必须承担抚养费。 但《民法典》第1058条同时指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王先生承担抚养费不假,但小霞作为母亲,同样应该承担,所以小霞以孩子的抚养费为由,拒绝归还赠与,是很难站住脚跟的。 3.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霞是否可以主张归还一半财产呢? 其实在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一点是,小霞确实应当归还财产,但归还的数额,网友们争议性比较大。 部分网友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说明王先生也享有一半,现在李女士主张要回财产,就只能要回自己的一半,而不能全部要回。 虽然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确是有失偏颇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本案中,除非李女士主动提出分割财产,否则王先生、小霞是没权利分割的。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王先生的赠与属于无效合同,判决小霞归还李女士379万元,至于小霞主张的孩子抚养费,可以单独向王先生再行主张。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