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刘大姐报警称,放在自家餐馆门口的装有300余元食材的纸壳箱不见了,警察查看监控后,发现是被两位大妈拉走了。本以为警察会帮自己找回食材,不料,警察却说装有食材的纸壳箱放置在公共场合,两位大妈应该是当做垃圾给捡走了,因此不算盗窃,不予受理。
刘大姐经营了一家小餐馆,为了保证菜品新鲜,每天早上都会到批发市场选购当天需要的食材。
一天,刘大姐将装有10斤牛腩和4斤魔芋的纸壳箱卸在了餐馆的门口,因有急事需要处理,暂时离开。待回来后,却发现价值300余元的牛肉和魔芋都不见了,于是电话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发现原来是两位捡垃圾的大妈,看到刘大姐的餐馆门口摆放了几个纸壳箱,随后找来一辆拖车,将纸壳箱搬上拖车后,径直拉走了。
刘大姐本以为民警会帮助自己寻找食材,没想到民警却说这两位大妈从发现刘大姐餐馆门前堆放着纸壳箱,到从别处找来一辆拖车,再到将纸壳箱全部搬到拖车上拉走,历时时间长达十余分钟。
与此同时,刘大姐的餐馆店门紧闭,纸壳箱放置在公共区域、没有人进行看管,况且有些纸壳箱的外包装破损严重,种种迹象极易让人产生误解,误以为这些纸壳箱是被人丢弃的垃圾,因此这两个大妈极有可能是当做垃圾给捡走了,因此不构成盗窃。
见警察不予受理,刘大姐只好向物业求助,希望找到这两个人。
1、警察对刘大姐的报警不予受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于有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因此,出警民警称不是盗窃行为,不归我们管,已经违反了程序规定,有推诿之嫌疑。
2、对于民警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刘大姐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首先,刘大姐可以向出警民警所在的派出所进行投诉。
其次,刘大姐可以向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复议复核的申请。
3、两位捡废品的大妈是否涉嫌违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首先,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部分装有牛腩和魔芋的纸壳箱外包装破损严重,如果两位大妈在搬运纸壳箱时,发现纸壳箱内存放的是新鲜的牛腩和魔芋,则她们应当认识到这些纸壳箱里装有的食材并不是垃圾,也就是说具有现金价值。
此时,两位大妈明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仍抬到拖车上予以拉走的行为,即具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为己有的性质,则是盗窃行为,因货值300余元,则派出所应当立为行政案件予以查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两位大妈在搬运纸壳箱时,没有发现纸壳箱内存放的是新鲜的牛腩和魔芋,而是将其误以为是垃圾而予以拉走,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此时不构成盗窃。
但是接下来却有两张情形,一是,两位大妈将这些纸壳箱拉走后,在对纸壳进行拆解时,发现纸壳箱里存放的是新鲜的食材、并非是垃圾,此时本应该送回原处,但是却具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
因货值远没有达到5000元,所以不构成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涉嫌犯罪,所以,刘大姐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情形是,两位大妈并非是捡拾垃圾的人员,而是环卫工人,将这些误以为是垃圾的食材,在未经拆封的情况下就直接扔到垃圾转运站,此时则不是侵占行为,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同样,刘大姐需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4、本案启示我们,有困难找警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它不仅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赖,也诠释了人民警察职责之神圣、工作之辛苦、责任之重大,无形中也对基层一线民警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警察,只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去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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