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波,男子家弟兄两个,母亲去世后,男子照顾了父亲10多年,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

鸿史来了 2024-03-21 15:22:09

江宁波,男子家弟兄两个,母亲去世后,男子照顾了父亲10多年,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向弟弟提议,希望由兄弟两人共同照顾父亲,万万没想到,弟弟却说:我放弃继承权,由你照顾父亲不行吗?

(案例来源:宁波晚报)

漆黑的夜里,罗文躺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月光透过窗户的缝隙洒在房间的角落,映照出他疲惫而忧虑的面容。

这几年,他的身体越来越差了,照顾起父亲来,竟然有些力不从心了。

他感到自己的身体和心理都疲惫不堪,仿佛被沉重的负担压得喘不过气来。

他很纠结,到底要不要跟弟弟说,由兄弟二人共同照顾父亲。

十多年前,母亲因病去世,罗文把年迈的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顾着父亲的衣食住行。那时弟弟常年在外地工作,家庭条件也相对困难一些。

他们兄弟之间的感情一直都很好,弟弟逢年过节,或者闲暇时都会来罗文家里看父亲。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罗文日复一日的照顾着老父亲,也把父亲照顾的很好,可最近一段时间的心力交瘁,让他动摇了。有那么一段时间,他觉得自己一个人照顾不好父亲。

思虑再三,罗文最终还是联系了弟弟罗武,并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希望由兄弟二人共同赡养父亲,考虑到弟弟要经常外出工作,罗文也表示自己会主动多承担一点的,但是当父亲和自己有需要时,他希望弟弟能够主动站出来,尽到赡养义务。

可让罗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合情合理的要求,却引起了弟弟的反感。

在饭桌上,罗武耷拉着脑袋,许久才开口解释,不是他不想照顾老父亲,而是他有心无力,没有这个能力。他希望哥哥能够多担当一点。

兄弟二人第一次有了纷争,两人不欢而散。

罗文认为父母养育儿女一场,作为子女,赡养父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怎么到了弟弟这里,就那么难呢。

接下来罗武的举动,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他竟然草拟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表示,他愿意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由哥哥负责父亲的养老事宜。

他的意思是,他不赡养老人,也不继承遗产。并且担心哥哥有顾虑,他还打算把协议拿去公证。

可罗文并不同意,因为他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这也是迟早要面对的客观问题。另外,对于父亲的遗产,他并不想全部继承,因此他还是希望弟弟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兄弟二人,其利断金。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以放弃继承权为由,真的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因此,罗武草拟的协议是无效的,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罗武承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是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罗家父亲还生活的好好的,罗武此时提出这样的一个要求,是以不赡养老人为前提的,因此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3、关于遗产的继承,兄弟之间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罗文与被继承人老罗共同生活,且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罗文以后可以多分遗产。

子女赡养、夫妻互助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法定义务。罗武应当和哥哥一样,尽到赡养父亲的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自认都推卸给自己的哥哥。

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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