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规则【二】
陈博扬房产纠纷
2024-07-22 17:13:51
六、一方非旧改安置人员,但因增加产权人的形式成为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一方非旧改安置人员,但因增加产权人的形式成为安置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七、离婚后抚养权归非户籍人员一方,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的,是否可以认定同住人?
离婚后抚养权归非户籍人员一方,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征收公房中居住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八、支内回沪子女与实际居住人之间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分配动迁利益时根据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支内回沪子女根据知青政策虽属于同住人,但分割动迁利益时不宜采取均等分割原则,应考虑实际居住人的因素,酌情给予多分,一般只分配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其他征收补偿款均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九、关于公房内户籍在册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私房拆迁安置人员,是否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公房内户籍在册人员享受过私房拆迁安置的,视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十、户籍在册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受配公房的,是否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户籍在册人员人员非承租人享受过受配公房的,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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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花
离异后孩子归非沪籍家长,若没住证也没住记录,同住人身份挺微妙啊,动迁分蛋糕时得多考虑实际居住贡献。这政策挺注重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