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带着孩子睡觉时,拒绝与醉酒丈夫同房,并在背着身子的情况下,往后推了

雪峰说法 2024-07-24 17:11:01

湖北武汉,女子带着孩子睡觉时,拒绝与醉酒丈夫同房,并在背着身子的情况下,往后推了丈夫几下,丈夫从床上掉到地上导致死亡后。检察院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公婆婆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

男子邓某经营一家公司。邓某与朋友到KTV唱歌喝酒时,认识刚到KTV上班没几天的女子孙某。

二人认识当天互加了微信好友,之后,邓某对孙某展开追求。二人认识一个多月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邓某主动让孙某辞掉KTV的工作,到其经营的公司工作,工作职责是邓某秘书。

在邓某公司工作期间,孙某考取了会计证。

虽然孙某在工作上已经开始慢慢融入邓某的社交圈子,但邓某的父母得知孙某以前是在KTV工作的后,却不同意二人在一起,且曾试图劝说二人分手。

但二人不同意,直到孙某怀孕后,邓某父母才不得不默认二人的婚事。二人登记结婚半年后,孙某生下一个孩子。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二人接邓某的父母过来居住,孩子出生后,孙某再也没回公司上班。

孩子满周岁后,孙某提议让公婆在家带孩子,其回公司上班,但邓某却以父母年龄大为由,不同意。

可孙某提议请保姆时,邓某又以自己的孩子必须要自己母亲带为由拒绝。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

事发前三个月,孙某从前同事口中得知邓某长期到其以前工作的KTV,找女服务员喝酒后,二人大吵了一架。吵完后,邓某向孙某保证不会再有下一次。

事发当天晚上,邓某因犯同样的错误并被孙某得知,二人在微信和电话中,又大吵了一架。

次日凌晨2时许,邓某醉酒后被朋友送回到家中。

朋友离开后,邓某回到卧室,因见孙某在床上带着孩子睡觉,其主动上前去拥抱并想哄孙某原谅自己。

但孙某坚决不让碰,并怒斥了邓某几句。邓某醉酒且自知理亏,也不想吵醒孩子,所以当时没敢回嘴。

约过了20分钟后,邓某从身后靠近孙某欲与其同房。孙某不同意并用手往后推了几下并说道:别碰我!

之后,邓某再也没有靠近孙某,孙某也入睡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早上7时许,孙某起床后却发现邓某躺在床边的地板上,一动不动的。孙某被吓得不轻,并立即去通知公婆。公公随即拨打120求救。

可不幸的是,邓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邓某生前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符合在醉酒的基础上,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

后应邓某父母要求,公安机关对邓某的死亡原因又进一步进行了确认,得出的结论是:邓某从床上摔到床下时,头部撞到了床头柜的边角尖处,并确认醉酒是导致邓某加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警在为孙某做笔录时其承认推了邓某几下,之后邓某就没有再出声了,并承认听到邓某掉下去的声音,但其坚称自己也在同一个位置摔过。没多大事,所以其当时以为,邓某摔下去后就因醉酒睡着了。

邓某父母做笔录陈述称,二位老人一直不同意邓某与孙某的婚事,最近几个月二人长期发生争执,事发当天凌晨,二位老人还听到房间内断断续续传出争吵声、约半个小时。次日醒来后,被告知儿子邓某已经死亡。二位老人坚持认为是孙某故意造成的。

警方和检方均认为,孙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第一,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吵架很正常,当时孙某在没有开灯且是背对着邓某的情况下,顺手推开一身酒味的邓某是自然反应,没有恶意,且不可预见后果,故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孙某没有主观恶意,且案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婆报警施救,系自首,应当从轻并适用缓刑。

邓某父母认为:

孙某明知邓某系醉酒,且其明知邓某被其推了后,是从约60cm高的床上掉到地上的,可其却并没有第一时间开灯查看,足以证明孙某主观上对造成邓某危害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孙某因家庭琐事与邓某发生争执后,推开重度醉酒的邓某并造成其从床上掉到地面上的后果。

从常理和现有证据来判断,孙某是自信不会导致邓某死亡后果发生的,故应认定孙某主观上是过失的。

虽然孙某主观上是过失的,但其因自信或过于自信造成邓某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孙某明知其公公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系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鉴于本案是因夫妻生活矛盾所引发,孙某主观恶意不大,且一审宣判前,孙某已经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邓某父母的谅解,故可以再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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