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一男子与包工头因工程款结算方式,发生纠纷后,深夜带人闯入包工头家中。包

雪峰说法 2024-07-24 18:29:28

湖南石门,一男子与包工头因工程款结算方式,发生纠纷后,深夜带人闯入包工头家中。包工头妻子不明所以、后因害怕受到伤害,从二楼跳窗导致轻伤一级。案发后,男子认为其无伤人之故意、包工头拖欠工程款在先存在过错。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男子梁某在当地承接一个工程后,通过同行介绍认识专门从事钢筋绑扎业务的男子张某。

二人电话交流后,带着图纸去了工地看现场。

事后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由张某承接这个工地的钢筋绑扎分项工程,结算方式按照使用钢筋量每吨多少钱来结算,但工人的衣食住行等由张某自己负责。

当时张某的想法是,只要按照图纸上显示的钢筋重量来乘以双方约定的单价,那他还是有点利润。

可进场施工后,张某却因工地钢筋实际使用量未达到其之前的预期,又要求梁某将工程款结算方式改为按照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少钱来计算。

当时梁某为了赶工期,不想临时换班组就同意了!

可活干完后,梁某还是以钢筋吨数来结算工程款。

张某立即找梁某讨要说法,但梁某不承认之前口头承诺过张某会按图纸面积来结算,并拿出分包合同声称,双方白纸黑字写着是以钢筋量为计算单位的。

张某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而梁某手上有合同,且合同上还有张某的签名和按捺,张某只能先行离开。

一年多后,张某因多次讨要无果,准备上门去讨要。

事发当天晚上,张某和妻子黄女士说,自己去梁某家中讨要工程款。可张某到了后才发现梁某不在家。

之后,不甘心的张某,在梁某家附近等其回家。

晚上23时许,黄女士因见张某还没有回家、怕出事,就叫上弟弟等人去梁某家附近找张某。

23时30分,梁某家中关灯。

张某等人自认为,梁某已回到家中睡觉,于是用工具撬开梁某家中的大门,并进入梁某家中的院子处。

来到梁某家院子后,黄女士提醒张某等人称:”我们只是来要工程款的,千万不要伤到任何人。”

梁某的妻子伍女士当时就在二楼睡觉。听到楼下的对话后,其偷偷打开窗户看了一下,因见有人持刀,其感到害怕,又打开屋内另一个方向的窗户跳窗准备逃跑。在跳窗前,伍女士打电话报了警。

可伍女士从二楼窗户跳下时结果却拐到脚了。

黄女士等人到了二楼发现窗户打开、楼下有人在呼救后,立即下去查看,并拨打120施救。

经鉴定,伍女士因外伤致压缩性骨折,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黄女士主动赔偿梁某3万元获得谅解。

张某及其辨护人认为:

第一,梁某故意拖欠工程款一年多,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张某从轻处罚。

第二,伍女士受伤与张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伤害是伍女士自己误判所致,与张某无关。

第三,张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也已经认识到错误,经济赔偿获得了谅解,亦应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张某与他人因劳务纠纷产生争议后,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而是在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刑法第245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张某及其辨护人辨称,梁某存在重大过错、伍女士受伤与张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梁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张某与梁某之间因工程款结算方式存在争议,不能成为张某犯罪的理由,也不影响本案定罪与量刑。

且张某在未经他人允许连续撬开梁某家中几道房门,虽不必然导致伍女士跳楼,但伍女士却因张某的行为产生恐惧而跳楼受伤,故伍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作为对张某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口头约定,那就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准。

最后,法院认定张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决定对其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

最后,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即任何交易尽量要形成书面上的协议或者保留有文字上的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百口莫辩,并因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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