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与女网友相约见面开房时,被要求先网购两件计生用品,事后又被要求先拆开包装看一下是否其想要的那种款式。可谁曾想,男子拆开包装后,不仅被放鸽子,还被拉黑。男子报警处理并得知真相后,当场崩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底,陈先生上网时认识已婚女网友刘某。
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后,几乎天天都保持联系。
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声称自己丈夫长期不在家,并发送了不少个人的生活照片给陈先生。陈先生一看就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于是对其展开追求。
二人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开始以各种理由向陈先生索要红包,陈先生也爽快,几乎都给了。
见陈先生这么大方,刘某主动邀约陈先生见面开房。
其实,陈先生之所以会愿意给一个已婚的女网友发红包,其最终目的就是这个。见刘某主动提出,陈先生二话不说,就同意了,并同意让刘某订酒店。
可陈先生满心期待的准备赴约定时,刘某却要求陈先生先买两件计生用品,并声称见面时会用得上的。
当时陈先生想着应该要不了多少钱,就同意了。
可点击刘某发送来的链接后才发现,这两件商品加起来竟然要几千元。陈先生当时就有点犹豫了,但其前面已经花了不少钱,这时放弃的话,前面花的钱就等于打水漂了。最终,陈先生还是同意了。
陈先生收到这两件商品后,立即与刘某联系,并询问几时、在什么地方见面。刘某先是回复说,明天就可以,反又说为了确保是其想要的款式,要求陈先生拆开包装盒并拍照或者录视频发给其看一下。
刘某确认陈先生已拆封不久后,就给其发一个酒店名称和房间号,并和陈先生说明天不见不散。
想到明天可以见到刘某,陈先生开心了一晚上。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先生次日起床并联系刘某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了。虽然已经意识到被骗,但陈先生还是不死心,并到那个酒店问了一下。
确认没有刘某这个人的订房信息后,陈先生才彻底死心。为了止损,陈先生与商家联系,准备将两件未使用过的商品退货处理。可商家却说,陈先生已经拆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能退货。
这时陈先生才反应过来,当时刘某要求其拆开包装的目的是什么,并怀疑商家与刘某实际是一伙的。
事后陈先生拿着两件商品在网上进行了比价,原来同款商品实际上就几十元。确认被骗后陈先生报警。
陈先生报警后才得知,与其有一模一样遭遇的还有彭先生、杨先生,且三人的报警时间都比较接近。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这是一个犯罪团伙,主犯是廖某、尹某、田某,三人在四川租房后,又雇佣并培训谭某及陈某等多名业务员,共同作案。
然而,最让陈先生崩溃的是,原来一直与其聊天的并不是什么已婚妇女,甚至都不是一名女性,而是97年出生、26岁的年轻小伙谭某,且人也不在上海。
原来,谭某等人一直都是在四川,其与陈先生联系时,其实是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才会显示其人是在上海的。最终,廖某等一伙人都被判刑(另案处理),而刚参与其中的谭某则被认定为涉案6.2万元。
1、虽然陈先生、彭先生、杨先生等人,都是另有所图,才会被谭某等人有机可乘的,但陈先生等人的行为只是道德上的问题,并不违法,且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民警为何会立案调查的原因所在。
2、如果谭某是个女的,且从始至终都是以真名,与陈先生等人聊天,陈先生等人转给谭某的钱,是属于赠与行为,即属于民事纠纷,只能民事诉讼解决。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海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分别是指2千元-5千元、5万元、50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由于谭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实身份并虚构自己的性别、人在上海等手段,致陈先生等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产,且涉案金额是累计6.2万元数额巨大的。
因此,谭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3、谭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注意!这个情节对于谭某来说,极其重要!
具体而言,本案的主犯是廖某等人,谭某只是听从安排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其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故属于从犯。而从犯被确定为减轻处罚,就可以减轻一档的量刑标准。即诈骗数额巨大的,一般处3-10年,减轻处罚,则可处3年以下。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法院认定谭某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也就是说,谭某在处3年以下的基础上,还可以因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再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三峡以西
判主犯死刑,我觉得以后就没类似发生的案件了
退休后闲逛
这操作也有?搞个男的是诈骗,要找个女性,这都不懂也搞诈骗。
ญ์์์์์์์์์์์์์์
小刀拉屁股,开了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