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肉铺老板为老主顾绞肉,不料,自己的手却绞入了机器中,落下残疾,产生了65万多元的损失。找老主顾索赔时,他却说肉本来就是从肉铺买的,绞肉是附随义务,损失跟自己无关。索赔无果后,肉铺老板将老主顾等起诉至法院。
(来源:现代快报)
如果再给肉铺老板赵某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赵某估计还是会给范某绞肉,毕竟范某是一位老主顾,这是一次维系好客户关系的机会。
原来,为了生计,赵某经营了一个肉铺。由于对客户都不错,赵某的生意自然而然得不错起来。
事发这天,范某带着300斤的冻肉来到肉铺。
发现赵某已经收摊后,范某直接上前拦住了他,希望赵某帮自己把这300斤冻肉绞碎。
虽然回家休息的心已经很浓重了,但赵某还是冷静了下来,毕竟范某跟黄某一起经营着某饭店,而饭店用肉的地方很多,眼前这300斤冻肉就是饭店之后要用的。
于是,赵某来到隔壁肉铺,说是要借隔壁肉铺的绞肉机用用。
看在赵某平时人不错的情况下,隔壁肉铺拿出了绞肉机。
随后,赵某把绞肉机拿到自己肉铺为范某绞起肉来。
万万没想到,绞肉的过程中,一个不小心,赵某的手竟然绞入到了机器里。
疼得“啊!啊!啊!”直叫后,赵某赶紧在旁人的帮助下到医院救治。
可尽管进行了多次手术,赵某的手还是难以全部恢复,部分功能更是丧失了。
达到8级伤残的程度,赵某向范某提出了赔偿。
可范某却不愿意赔偿,说那300斤冻肉是事发前3个月从赵某肉铺买的,赵某为其绞肉是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数次协商未果后,赵某将范某、黄某及两人经营的饭店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向自己赔偿65万余元。
1.赵某为何要将黄某、饭店与范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这涉及到责任主体确定的问题。
按照前述案情,范某让赵某绞的肉是饭店的,而范某又是饭店的实际经营者之一,这就说明范某是代表饭店要求赵某帮忙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就是帮工人,而饭店是被帮工人。赵某因帮工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饭店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范某抗辩案涉300斤冻肉是从赵某处购买,但他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法院认为,即使真的是从赵某处购买,由于已经长达3个月之久,赵某对案涉300斤冻肉不再负有绞碎的附随义务。
双方实际是因帮工产生损害的侵权责任关系,并非是买卖合同纠纷。
2.责任如何划分
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按照本案的证据情况,法院认为赵某应该就其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毕竟他自己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范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判令饭店向赵某赔偿19万余元,范某、黄某就饭店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通过本案,对于帮工,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风险意识,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产生损害,也一定要明确责任人,通过法律途径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