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驾车带某会所女子,到城外游玩,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给女子转了1000元,可返程时男子意犹未尽,又强迫女子再次发生关系!女子愤而报警,男子被刑拘,可男子不服:“我付钱了,怎么能算强奸?” (来源:福建尤溪县检察院)
林志强正和韦玉洁在餐馆吃饭,突然,几名警察突然进来,拿出手铐就将林志强铐上。
林志强既疑惑又恐慌,连忙问道:“警察同志,发生了什么事?是不是有什么误会?”
一旁的韦玉洁连忙后退,带着哭腔指着林志强对民警说道:“就是他,你们快抓住他!”
林志强瞬间明白了怎么回事,连忙解释道:“民警同志,这是一个误会,你们听我解释……”
民警则表示,一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就什么都清楚了。
派出所里,民警问林志强:“你是不是侵犯了与你一起同行的女孩韦玉洁?”
林志强则大呼冤枉:“没有的事,她是自愿的啊,我是给了钱的呀!”
民警一脸严肃地说道:“你老实交代事情经过,争取宽大处理!”
林志强则赶忙解释道:“下午4点我去韦玉洁所在的洗浴会所按摩,我找以前熟悉的技师小张,韦玉洁说她没上班,我说她没上班,你陪我出去逛一逛吧!”
“韦玉洁也没反对,我们就开车到了城外的树林,然后在车上那个啥了……”林志强颇有些尴尬的说道。
民警追问道:“是你强迫的,还是她自愿的?”
“当然是她自愿的啊!完事后我还给她转了1000块,她也收了钱呀!”林志强急忙解释道。
民警不可置否,然后冷冷的说道:“可韦玉洁说是你强迫她的,就连上车出去游玩,也是你胁迫的!”
林志强顿时急了,他狡辩道:“怎么可能是强迫呢?警察同志,她本来就是会所的服务员嘛……”
民警不愿理他,继续问道:“接下来呢?”
“接下来我们就返程了嘛,返程的路上,我们又那个了一次……直到6点多我们在镇上饭馆吃饭,就被你们抓来了……”林志强尴尬的说道。
“这次呢?是不是你强迫的?”民警再次质问道。可林志强则再次予以否认。
可韦玉洁的说法则完全相反,声称她是被林志强胁迫上了车,两次发生关系都是被林志强强迫的,而且她在车上偷偷给同事发了求救信息和定位,才得以被警方解救。
事后,警方认定林志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强奸罪被移交给检察机关。
可林志强坚持认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而是付了钱的嫖娼行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林志强多次到会所接受非法服务的行为?
林志强多次出入会所,与会所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已经构成了嫖娼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违法行为会被处10到15日拘留,处5000块以下罚款。
如果说林志强没有发生侵犯韦玉洁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可能只是行政处罚,可他一时冲动,却铸成了大错。
2、林志强认为双方是自愿的,他的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强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迫对方发生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韦玉洁身体上有多处受伤淤青,经司法鉴定为暴力打击形成,可以证明韦玉洁受到过暴力对待。
另外,该罪十分重视受害者口供证据,根据韦玉洁的口供以及她给同事发出的求救信息,均可证明她因胁迫而受到侵犯。
因此,林志强强奸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凿。
3、林志强认为韦玉洁收了钱,不应视为强奸,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韦玉洁是会所的失足女,但并不能因为她的特殊身份就对犯罪性质有所改变。
另外,林志强在强迫韦玉洁发生关系后转账1000元,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但法律上不管是否事前付钱还是事后补救,只要违背了对方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都应视为强奸罪。
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3年8个月。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用户10xxx35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