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乘坐飞机从外地飞往首都,过程中还把自家的宠物狗一起带上飞机,万没想到,飞机抵达目的地之后,竟然发现宠物狗已经在行李舱死亡。这让女子无法接受,不仅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买狗养狗的费用8万余元,还要航空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因为宠物狗已经是自己的伴侣了。航空公司却完全不认可,坚称按照相关规定,仅需赔偿女子2200元。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朱莉原本一直生活在宁波,因为一直是单身,就花了30000元买了一条宠物柴犬。在朱莉看来,柴犬通晓人性,很是懂事,平时给她增添了不少乐趣,免去了很多烦恼。
4年后,朱莉因为工作调动,需要前往北京。所有的事情都办妥之后,就剩下朱莉和柴犬。思来想去,朱莉还是决定坐飞机,从浙江飞到北京,柴犬则采用托运的方式。
为了配合托运的手续,朱莉还特意跑到动物卫生监督所开了一份证明,证明柴犬健康无疾病。
所有的手续办妥之后,朱莉支付了托运费用,然后一人一狗踏上了前往北京的旅程。飞机很快到达北京,朱莉也迫不及待的赶紧去托运行李区去看柴犬的情况。
令朱莉没有想到的是,她看到的是柴犬紧闭双眼,嘴巴上带有血迹。经过确认,柴犬已经死亡。朱莉找到航空公司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却坚称没责任,飞机货舱和客舱的空气询问系统联通,压力、空气流动上均保持一致,对柴犬生存肯定是没有影响的。
另外,飞机当日的各项系统均保持正常运转,并无异常反馈,可以说柴犬的死亡并非航班导致,肯定是有其他因素导致。
朱莉一听这个,立马质疑说,我还没有说你航班什么,你上来就一堆推却责任的理由,这好端端的一个柴犬,上飞机的时候都没有问题,怎么下飞机就突然出事了?航空公司难道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
朱莉坚持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航空公司无奈,只好陪着朱莉去办理了宠物的善后,同时垫付了冷冻以及火化的相关费用。
可即便是这样,朱莉还是觉得航空公司做的不到位,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宠物死亡的责任,赔偿其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当初购买柴犬的费用,这么多年喂养柴犬的费用,共计8万余元。
同时还要给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因为在朱莉眼中,柴犬已经是朱莉的家人了,是朱莉的“伴侣”,柴犬的死亡给朱莉精神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航空公司却说:首先,对于涉案柴犬死亡,航空公司没有责任,不构成侵权。案发当天飞机并没有报警异常,柴犬的死亡并非航空公司引起的。
其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涉案柴犬行李总重22公斤,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柴犬的死亡,航空公司最多赔偿其2200元。
至于朱莉主张的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失费,更是无稽之谈,宠物对于主人,从法律上来说属于财产权益,而非人身权益。
朱莉被航空公司说的一愣一愣的,但回过味来之后朱莉还是觉得航空公司应当对其宠物狗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朱莉就把航空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赔偿。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朱莉与航空公司订立运输合同,随机托运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小动物死亡,朱莉以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主张航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朱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但是由于本案系发生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此,民用航空法有专门规定。相对而言,民用航空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中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当日航班正常起降,并无故障记录,无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对柴犬的死亡具有过错,柴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死亡,航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应当赔礼道歉,对朱莉主张精神损失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自愿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朱莉2200元,并退还朱莉相关行李托运费用,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用户17xxx74
狗狗确实胆子小
用户10xxx70
狗是被吓死的
用户10xxx40
那会带小狗租车小狗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