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夫妻白手起家,共同创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后来夫妻感情不和,闹翻了准备离婚。这时妻子竟然向她的姐姐大量借款。离婚后,前妻姐姐起诉男子,要求男子共同承担86万余元的债务。男子说,自己对于这些债务不知情。可前妻姐姐说,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案经过两审,最终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紫牛新闻)
王莉和许斌是一对夫妻,两人白手起家,辛辛苦苦创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两人在北京和苏州等地购买了多处房产。
原本以为他们两人能够恩爱如初,能够白头偕老,可当他们实现了财富自由后,反而感情渐渐的淡了,矛盾频发。
两人生有一个女儿。为了女儿,王莉和许斌努力的维持夫妻关系。
可爱是发自肺腑的,就算王莉和许斌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童年,努力的演戏,但实在演不下去了。
2019年,王莉和许斌的感情越来越淡了,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许斌准备离婚。
但这次许斌提出的离婚申请,没有被法院准许。
从此以后,王莉和许斌过起了各自生活,只不过在女儿面前,故作恩爱而已。
王莉也知道许斌离婚的意愿非常强烈,所以从2020年7月开始,王莉频繁了与自己的亲姐姐王芬发生了金钱往来。
从2020年7月到2021年11月,王芬一共转给了王莉86万余元。
2021年,许斌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法院准许了许斌的离婚诉讼请求,许斌彻底的结束了与王莉的多年的夫妻关系。
许斌还没有从离婚的喜悦中缓过劲来,就再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一次告他之人是前妻王莉的姐姐王芬。
王芬在起诉状上称,王莉向自己借了86万余元的借款,而许斌作为王莉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许斌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许斌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债务,所以他认为是前妻王莉与她姐姐王芬做的局。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芬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王芬拿出了王莉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从2020年7月到2021年11月,王莉向王芬借款86万余元。
为此,王芬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向王莉转账的银行流水。
第二,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芬说,虽然欠条上只有王莉的签字,没有许斌的签字,但王莉向自己借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王芬说,当初王莉向自己借钱,说借的钱是用来偿还商品房的贷款以及缴纳取暖费、车辆保费和女儿的学费。
自己当初相信了王莉,认为王莉就是用来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以就答应了借给妹妹王莉86万余元。许斌作为王莉曾经的丈夫,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许斌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许斌说,从2019年他开始与王莉闹离婚,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欠款。
而且王莉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无需向王芬借款。短短一年时间借款86万余元,这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
况且自己女儿的学费由自己承担了,怎么还要问王芬借款呢?
许斌说,自己对于86万余元的欠款,不追认也不同意,与自己无关,是王莉和王芬的个人债务。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王芬说86万余元,是王莉和许斌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王芬需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斌拒绝承认86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芬拿不出证据证明许斌知晓这笔债务。
而且王芬所有的转账都是转给王莉的,转账是在王芬与许斌闹离婚时。
王芬竟然不知道王莉和许斌的女儿学费由许斌承担了。
况且王莉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可以支付所谓的这些家庭生活开支,根本无需向姐姐王芬借钱。
由于王芬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所以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了王芬的诉讼请求。
王芬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其实王芬和王莉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如果是她们两姐妹串通的话,许斌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她们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如有证据可以证明,王芬和王莉故意串通的话,那就太可恶了。
此案有太多的诡异之处了。这就要看许斌会不会追究了,如果许斌坚持追究的话,王芬和王莉很有可能吃不了兜着走。(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王芬和王莉是故意串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