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被6人围殴,他摸了一把刀,胡乱挥舞,还喝令对方赶紧离开,对方6人继续对男子拳打脚踢,男子拿刀刺伤一人,致对方重伤二级,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还被要求赔偿对方36000元,男子不服:他们冲进家里殴打我,我是正当防卫,理应无罪。法院再审,有了不同看法。
(来源:辽阳中级人民法院)
尹鑫气坏了,自己本本分分的经营着一家配送站,可隔壁同行三天两头来上门闹事。
但是尹鑫也是一个硬茬子,自己不惹事,也不怕事,自己家那么多的回头客,都是自己坚守信誉,童叟无欺积攒来的。
自己每天起早贪黑的忙活,就是为了确保每一单都能准时送到顾客手上,自己一家人也能挣点钱过日子。
前一段时间,尹鑫竞标回来一个大单子,可以跟一家公司长期合作。
没想到,附近那家配送公司,竞标失败后,竟然多次过来要挟他,要他退出,否则就要给他好看。
尹鑫当时就回复了对方:“退出,那是不可能的,大家凭本事吃饭,踏踏实实做事就好了,公平竞争,不要弄些下三滥的手段。”
对方让尹鑫等着,说会过来算总账的。
尹鑫嘴上虽然说着不怕,但是心里还是很防备的,毕竟自己一家三口都窝在这个店里,白天开店,晚上住宿,万一对方失去理智,还是自己吃亏。
那几天,他把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可对方一点动静都没有,清静了好几天,尹鑫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来。
可那天晚上,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课,尹鑫一个人在家。突然店里来了6个彪形大汉,尹鑫刚想问对方有什么需要?
不料那6人一进屋就把他给围住了,一边对他破口大骂,一边对他推搡。
尹鑫看清楚对方几个人后,认出了前几天来找自己麻烦的关某,这才反应过来:这几人是同行关某找过来闹事的。
对方对着尹鑫拳打脚踢的,尹鑫结结实实的挨了几拳,被打得眼冒金星。
他连连后退,抱头蹲在地上,突然他从脚边摸到一把刀,朝着空气中胡乱挥舞,并呵斥对方离开,否则刀剑无情,别怪自己不客气。
6人哄堂大笑,并没有把尹鑫的话听进去,而是朝着尹鑫继续殴打,尹鑫胡乱挥舞中,刺中了一个人的腹部,尹鑫把刀抽出来后,那人捂着肚子,蹲在了地上,鲜血直流。
见了红,大家都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懵了,停手后,都去查看男子的情况。
有人拨打了120,把受伤的男子送去医院。
尹鑫拨打了报警电话。
受伤的男子叫魏勇,经鉴定,其构成重伤二级,伤残9级。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尹鑫提起公诉。
1、尹鑫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尹鑫说事发时,关某带着魏勇等人,来到自己的住处,殴打自己,自己是在受到众人围殴下,面对不法侵害,采取的自救措施,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应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法院却判决尹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同时,判决尹鑫赔偿魏勇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魏勇等人虽然来到尹鑫的店铺,对尹鑫进行了殴打,但是他们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尹鑫人身安全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尹鑫拿刀刺伤魏勇,致其重伤,并造成9级伤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尹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判决尹鑫赔偿魏勇经济损失36000元。
3、一审判决后,尹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尹鑫并未放弃,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他向高院申请了再审。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尹鑫当时处于被6人围殴的紧迫情况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因此法院认为,尹鑫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尹鑫无罪,同时判决魏勇向尹鑫返还36000元。
正如尹鑫所坚持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真若是受害者判刑,那岂不是纵容施暴者无限猖狂吗?
舒完了
有关系或收了好处才没良心敲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