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校长看着校园的荒地,和多余的校舍,他灵机一动,带领大家种起了菜,养起了

雪峰说法 2024-08-18 17:01:33

江苏宿迁,校长看着校园的荒地,和多余的校舍,他灵机一动,带领大家种起了菜,养起了猪,大家好不容易吃到放心猪肉,结果一张处罚单来了,说他们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所以做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看到这个处罚,全校师生沸腾了,这是他们自己养的猪,自己吃,为何要罚款呢? (来源: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午休时间,校长巡逻宿舍,想看看学生们的午休纪律,同学们都很听话,一到时间就安静午睡了。 校长很满意,不知不觉来到了另一排校舍,这里更是静悄悄的,他走近一看,这才发现,里面没有学生。 后来他想起来了,因为师资力量有限,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他已经严格控制招生,所以这一排校舍就空了下来。 而这一排校舍离学生们的宿舍又比较远,看着空下来的校舍,校长若有所思。 在往宿舍的路上,他又经过校园的一片荒地,本来这里打算再建一栋教学楼的,后来招生少了,就没有这个计划。 看到空置下来的校舍,荒芜的园区,校长心里就想着,该怎样利用这些学校的资源,让师生们生活学习更加愉快。 他左思右想,突然有了一个好主意。 他马上召开师生大会,将他的想法说了出来。 他说:“我们学校有一片荒地,又有一排用不上的校舍,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起来,自己开荒种菜,这样就可以吃到放心菜,吃不完的蔬菜还可以用来喂猪,这样不久,我们就可以迟到放心猪肉。” 话刚说完,底下的师生们开始纷纷议论,都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主意,有的学生还站起来发言,说开荒种菜,他们还能多学一个生活技能,还能在种菜当中体验劳动的乐趣。 而更多的学生发言表示,自己养的猪肯定要比外面的放心好吃多了。 而老师们对这个主意也是纷纷点头,校长看到大家都赞成他的想法,他眉开眼笑,马上付出行动。 在他的带领下,荒芜的园区变成了绿油油的菜园,校舍里面,养的猪也膘肥体壮。 时间一晃过了几个月,他们养的猪,终于可以上餐桌了,全校师生终于可以吃上放心美味的猪肉了,他们再也不用出去买猪肉了。 宰猪的那天,全校师生欢声笑语一片,食堂直接做了全猪宴。 各种各样的菜,实在太美味了,大家吃得津津有味。 可正当大家开心就餐时,校长却接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他们学校要面临10万元的处罚。 原来,他们学校种菜养猪的事情,不知道校外哪个人知道,竟然举报校长私自带领师生养猪,还宰来吃了。 执法的人接到举报之后,于是就来该校调查,果然发现,该校用食堂的泔水养猪,并且他们已经宰了922斤,价值8759元。 他们还了解到,他们宰的猪,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由于学校属于单位,所以他们认为学校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所以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得到这个《行政处罚通知书》,校长愣住了,他只是一心为全校师生着想,利用学校的资源,让全校师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怎么就要处罚10万元呢。 当师生们知道这个处罚,也是十分惊讶,他们自己养的猪,自己宰,自己吃,怎么就算是违法行为,要罚款呢? 对于这个处罚,全校师生都不满,校长申请了行政复议。 但是得到的处理结果依然是,学校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学校的行为将会对全校师生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申诉失败。 校长不服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那么他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1、校长认为,他们自己种菜,自己养猪,自己宰猪,全校师生一起吃,是没有盈利的,所以他们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所以处罚依据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情形,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能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校长表示,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经营行为,所以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2、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人认为,学校宰的猪是供全校师生食用的,事关大家的安全,没有检疫过的猪肉就不能提供给师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行为,如果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将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校所宰的猪肉价值将近1万,进行10万的罚款,他们认为这个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他们喂猪是用食堂的泔水,是没有经过检疫合格的,是不能保证猪肉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该校的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校长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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