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女子向男子借款5.1万元,到期后却无力偿还,女子为了不还钱选择以身相许。恋爱期间,男子又转账女子4.45万元,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男子转给女子生活费3.45万元。没想到,女子结婚1个月后,就跟男子提出离婚,还要分割男子的财产。男子不同意,女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王莹莹与杨永结婚前,还曾有过另一段不幸福的婚姻。
因为前夫好吃懒做不思进取,全家的吃喝拉撒都压在王莹莹的肩上。长此以往,王莹莹倍感压力,只能选择离婚。
离婚后,王莹莹经营的服装店因资金周转不开,马上就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杨永出现在王莹莹的生活里。
王莹莹先是向杨永借款5.1万元,以便维持服装店的正常经营。杨永得知王莹莹单身,没有任何犹豫就同意了。
可是等到还款的日子,王莹莹的生活依旧捉襟见肘,无力偿还债务。感觉杨永好像对自己有点意思,于是王莹莹半推半就间,与杨永谈起了恋爱。
两人谈恋爱期间,杨永先后转账4.45万元,并向王莹莹提出结婚请求。
婚后,杨永又给王莹莹转账3万余元,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本以为幸福的日子刚刚开始,没想到,结婚才一个月,王莹莹就提出了离婚,还要分割杨永的财产。
杨永付出了这么多,自然不会轻易答应。为了跟杨永离婚,王莹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申请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以下理由:
自己与杨永相识,本就是因为借款,两人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在婚后,王莹莹发现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莹莹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走到尽头,自己有权提出离婚,且离婚自由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应尊重自己的选择。
杨永辩称:
同意离婚也可以,不过前提是,王莹莹与全额偿还两人交往期间的费用。另,王莹莹不得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为了帮助王莹莹店铺正常经营,杨永借款给王莹莹,并提交了一份借款证明,证明两人存在债务关系。之后杨永的转账,均是希望巩固两人的感情,即便是赠与,也是附带义务的赠与。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永转账给王莹莹的钱,王莹莹是否需要归还。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杨永提交了婚前两人的借条,证明两人存在债务关系,法院认为,王莹莹应连本带息归还借款。
关于婚后3.45万元的转账,法院认为,其主要用途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王莹莹无需返还。不过婚前的转账,应视为附带义务的赠与,王莹莹理应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王莹莹返还杨永9.55万元,并同意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