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男子驾车出差,途经某道路时,突然一棵梧桐树砸下,躲闪不及,正好砸在车头,送4S店维修后,花费2.4万余元。男子认为责任在于梧桐树的养护单位,先是找到公路局索赔,公路局却以梧桐树是林业局种植为由拒绝赔偿。后男子找到林业局,林业局则以该区域的梧桐树管理权力归镇政府为由拒绝赔偿。随后,男子找到镇政府,镇政府又梧桐树管理已责任到村为由拒绝赔偿。无奈,男子一纸诉状将村委、镇政府、林业局及公路局全部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子豪(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因工程管理项目的经验比较丰富,公司就常常安排其外出走访项目。 公司的工程项目分布各地,而公司车辆有时无法满足需求,林子豪为了方便外出走访,就特地买了一辆20多万的车。 买车后,公司安排林子豪出去的频率越来越多,林子豪虽有些怨言,但奈何公司没有比他更了解项目的人了,在公司许诺会给予更好待遇后,同意了。 事发当天,林子豪被安排去临县看一个项目,非常着急,来不及多准备,觉也没睡好,就开车出发了。 路上,林子豪恰好要经过一条省道,周边种满了梧桐树,景观还算不错,却没想到,差点折在这里。 林子豪虽然开车很快,但比较稳,穿行在这段梧桐树间道路上,突然,前方不远处一颗梧桐树倒了下来。 林子豪紧急刹车,但因为车的惯性比较大,还是进入了梧桐树打击范围,还好刹车及时,梧桐树只是砸在了车头,导致引擎故障,而没有砸在驾驶室,不然,即便不死,也得重伤。 经这么一砸,车子彻底无法动弹,林子豪先是和公司说明了情况,随后将车送往最近的4S 店修理,花费了2.4万余元。 回去后,林子豪找公司报销车辆维修损失,却被告知无法报销。但林子豪不甘心,认为这个梧桐树肯定是有人种植的,一定有管理方。 林子豪先是找了公路局,但公路局反馈,公路局主要职责是公路养护,公路才是其管辖范围,而梧桐树则不受其管辖,遂拒绝赔偿,并指引其去林业局问问。 林业局反馈,涉及树木种植、养护等事宜,确实属于林业局管辖,但不是所有的林木都是由林业局直接管辖,而是会下方管辖权力,在镇政府管辖范围的林木,一般由镇政府管理。 在林业局指引下,林子豪又去找了镇政府,可镇政府又跟林子豪说:“林木也不是直接由政府管辖的,人员都不够,现在是责任到村,各个村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养护工作。” 林子豪都懵了,感觉这些单位在踢皮球,但又都有自己的理由,而且有一定道理,但林子豪不想再纠结了。 事后,在朋友指引下,林子豪直接将公路局、林业局、镇政府及村委全部作为被告,让法院去做认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公路局、林业局及镇政府均辩称,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涉事地点的梧桐树均不归自己管理,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局提供了上级部门下发的批复文件,证明公路局实际上就是只针对涉案地点公路的养护工作,并不包括梧桐树的养护。 林业局提供了相关文件,证明其已经将涉案地点梧桐树的养护工作下放至镇政府,自己并非其直接管理单位。 镇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但提出根据上级指示,各个村负责所属道路周边林木的养殖工作。 对于林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遵循谁管理谁负责,公路局、林业局及镇政府均抗辩无需担责。 2、村委会辩称,自己只是无偿对涉案地点的林木管理,而梧桐树倒下系意外事件,不应由其担责。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相似,也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是某一方过错导致。 本案中,村委会无偿去养护涉案地点梧桐树,已尽到合理养护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林子豪车子被砸是意外事件,村委不应担责。 3、林子豪认为,涉事地点梧桐树折断致使其车辆损毁,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地点梧桐树属于林业局所有,交由村委管理,因梧桐树折断导致其车辆毁损,林业局及村委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村委赔偿林子豪的损失。 法院认为,林木折断致他人财产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村委作为管理者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养护义务或证明无过错,即便村委是无偿管理,亦不影响责任成立,村委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安徽滁州,一男子驾车出差,途经某道路时,突然一棵梧桐树砸下,躲闪不及,正好砸在车
雪峰说法
2024-08-29 22: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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