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男生在离开同学家时,拿了几个“二踢脚”鞭炮,然后去路边燃放,结果将一

雪峰说法 2024-09-12 18:47:38

山东泰安,一男生在离开同学家时,拿了几个“二踢脚”鞭炮,然后去路边燃放,结果将一位骑电动车路人的眼睛给扎伤了,构成8级伤残。路人怒将男生及其同学,以及二人的家长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13万余元。但法院却认为路人自身也有责任,判决其自担25%。

(来源:山东泰安中院、文中人物均化名)

田俊彦和王林是初中同学,二人也是十分要好的伙伴,经常结伴上学和放学,节假日也会经常在一起玩耍。

事发当天下午,田俊彦来到王林家玩耍,王林则从家中找出了一盒“二踢脚”鞭炮,这是王林父亲在过年期间买的,但未能全部放完,剩余的就丢在角落。

二人一时兴起,从中拿了几个鞭炮去屋外燃放,感受着那份久违的刺激。几个鞭炮很快就放完了,这时田俊彦也接到了母亲的电话,催促他回家吃晚饭。

田俊彦只得依依不舍的离开了王林家,不过在离开时,他看到王林放在角落的“二踢脚”,便从中拿了几个,还拿走了一个打火机。王林看到后也没说什么,他认为与好友之间要懂得分享。

在回家的途中,田俊彦忍不住在路边放了几个“二踢脚”,那一声声响亮的爆炸声,引得路人纷纷驻足观望。

可就在田俊彦点燃第5个“二踢脚”时,一阵风刮了过来,顺带卷来了一个塑料袋,正好碰到了“二踢脚”上,导致“二踢脚”径直飞向了非机动车icon道。

当时段飞骑着电动车正从此处经过,他没有佩戴头盔,结果这“二踢脚”直接飞到了段飞的脸上炸了开来。段飞当即捂着脸,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血不断从手指缝里流了出来。

这一幕吓坏了田俊彦和其他路人,后有路人叫了救护车,段飞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段飞的右眼视觉功能出现障碍,被评定为8级伤残。

事后,段飞通过警方找到了田俊彦及其父母,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在沟通过程中,段飞得知这“二踢脚”是来自王林家的,于是要求王林一家也赔偿损失。

可是田俊彦的父母认为,段飞骑电动车不佩戴头盔,本就是违规行为,所以段飞自己也存在过错。

况且,段飞也无法证明他的眼睛受伤,是田俊彦燃放“二踢脚”造成的。

而王林的父母则表示,这“二踢脚”是田俊彦自己拿去玩的,至于他具体怎么玩的并不清楚。段飞既然认为眼睛是被田俊彦燃放的“二踢脚”所伤,那应该去找田俊彦,而不是盯着王林索赔。

段飞见田俊彦和王林这两家子人都不肯赔偿,便一纸诉状将这两家人全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故应当由段飞来举证证明田俊彦一家和王林一家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与段飞的右眼残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法院调取了涉事路段的监控,发现了田俊彦燃放的“二踢脚”窜至段飞的身上爆炸的事实。

再结合医院的诊断报告,法院认为段飞的右眼受伤与田俊彦燃放鞭炮,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田俊彦应当承担段飞的损失。

不过,由于田俊彦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又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所以这侵权责任应当由田俊彦的父母承担。

2、王林虽然未直接参与田俊彦对段飞造成的人身损害,但其为田俊彦提供了鞭炮,且未加以提醒,也存在过错。

不仅如此,王林因为尚未成年,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家中存放有鞭炮这一危险物品,却未妥善保管,亦未对王林进行安全教育。

因此,王林的父母同样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段飞在骑电动车时未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头盔,这增加了自身受伤的风险。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段飞自身应承担25%的责任;田俊彦及其父母应承担65%的责任,赔偿段飞损失8万余元;王林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赔偿段飞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宣判后,田俊彦及其父母提起了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田俊彦一家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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