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初中女生,去女老师家中补课时,女老师恰巧不在,就让丈夫帮忙指点,不料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肢体接触,甚至由此保持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平与王雪(均为化名)为夫妻关系,二人均是老师,其中李平是某高校的老师,王雪是一名初中教师。
二人关系和睦、比较恩爱,一直是周围人眼中的模范夫妻。
小奇(化名)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在王雪的班级内读书。
她因为学习成绩差,所以在父母的安排下,放学以后,到王雪家中补习功课。
一天下午,小奇照例来到老师家中补课时,王雪却因为孩子原因,今天晚上不能返回家中居住。
看到小奇来一趟不容易,王雪遂让李平帮忙指点一下作业,而后将小奇送回家中。
虽然小奇仅仅是初三的学生,但已经长的亭亭玉立,李平在单独指点的过程中,与王雪碰撞出了火花,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
随后的日子,懵懂的小奇与李平建立了起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暗地里偷偷交往起来,王雪毫不知情。
初三毕业以后,小奇因为学习成绩检查,父母认为没有读书的必要,遂辍学步入了社会。
这段时间,李平仍然在暗地里与小奇交往,甚至小李还意外怀孕,终止过妊娠。
按照李平的想法,等小奇年龄大了有了男朋友,双方之间就断绝关系,到时候神不知鬼不觉。
只可惜,在双方交往了两年之后,小奇觉得李平当初欺负自己年幼,遂在一次争执之后,先是报警,而后又到教育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小奇自始自愿,且双方第一次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之时,小奇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14周岁,所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另一边,教育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李平身为人民教师,与未成年学生有不正当关系,不适合继续任教,遂与学校商议后,将李平直接开除。
一份工作就这样丢失,让李平忍受不了,遂通过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权利。
但无一例外,李平的诉求全部被驳回!
经过这么折腾,距离事发当时,也已经过了两年,李平在请了一名律师后,选择将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院。
李平的辩护律师辩解称:
1、教育局的事实认定有误。教育局开除李平的原因为,李平作为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但事实上,小奇并非李平的学生,且小奇在状告李平时,已经辍学,属于社会人士,小奇系自愿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平存在重大过错。
2、李平所在的学校类型为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
该规定指出,对事业单位人员做出处分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教育局在对李平进行开除前,未告知李平享有的权利,也未听李平的任何辩解,所以侵犯了李平的权益,属于程序违法。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由轻到重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教育局直接予以李平最严重的处罚,明显有失妥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开除李平是否有理有据呢?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22条指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次事件中,小奇虽然并未李平的学生,但李平对小奇的学生身份明知,而且小奇为未成年人,属于受保护的特殊群体,故李平的情节构成严重。
其次,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通过现有的情况来看,李平与小奇建立不正当关系时,小奇尚未学生,李平利用自身老师的优势,与其建立不正当关系, 影响恶劣,完全可以解聘。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教育局的处罚正确,驳回了李平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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