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刚有女打男脸部受伤的结果是“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并强调因行车原因导致纠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边马上上演男打女脸部受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戏码。 通报的内容和事情经过颇有几分相似,但结果简直一个天一个地,同是“脸部受伤”,执行标准的差别之大,理由是什么?通报是否应该给出更加详细的说明,毕竟“脸部受伤”程度可以千差万别,就单单“脸部受伤”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是否已做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以上? 类似的案件越多,通报的内容就应该越详细,否则对比起来,影响的是普通人对公权力的信任。
前面刚有女打男脸部受伤的结果是“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并强调因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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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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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夏
区别在于细节
用户62xxx16
放过青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