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大学生小杨在假期里因沉迷于手机,不慎撞碎了学校食堂的玻璃门,自己也因此受伤。事后,他向学校索赔高达20余万元,理由是食堂玻璃门未使用安全玻璃。这场纠纷最终由法院给出了明确判决!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事的主角小杨,是某大学的大四学生。去年国庆假期,他选择留在学校。某日中午,因饭卡余额不足,他与同学前往食堂充值。 走到食堂门口,小杨正低头专注于手机,忽略了前方的环境。他习惯性地拉开门帘,以为玻璃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结果却一头撞上了紧闭的玻璃门。这一撞,不仅让玻璃门瞬间碎裂,也让小杨的脸部受了伤。 同学们迅速反应,联系了班长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杨送往医院。经诊断,小杨面部受损,下肢有开放性伤口,随即接受了清创缝合手术。 幸运的是,学校为每位学生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迅速理赔了医疗费用。然而,小杨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食堂的玻璃门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钢化玻璃等安全材料,是导致他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学校赔偿,并申请伤残鉴定,索赔总额超过20万元。 在法庭上,小杨除了质疑玻璃门的安全性外,还指出学校未张贴警示标识,且突然将常开的门锁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指控,学校则坚称自己并无过错。学校表示,食堂玻璃门上贴有明显的蓝红色横杠和“推”字样警示标志,且与小杨之间隔着门帘作为缓冲。此外,小杨作为大四学生,对校园环境应非常熟悉,他因玩手机而疏忽大意,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在校生活,应对校园环境有充分了解。食堂玻璃门上的警示标志和扶手足以引起注意,且学校在事发后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法院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小杨的受伤系其个人疏忽所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杨对玻璃门是否关闭的误判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一名大学生小杨在假期里因沉迷于手机,不慎撞碎了学校食堂的玻璃门,自己也因此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9-17 1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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