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大爷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带了6300元现金去收废铁。谁知下车时,钱从裤兜掉到了地上,两分钟后,被一个骑车的男子捡走。当着民警的面,男子一口咬定自己没捡到钱,大爷又急又气,将他告上法庭。谁知,庭审时男子又改口:我只捡到1000,你既然丢了6300,那这钱就不是你的!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老韩和老李把一堆钢筋搬上三轮摩托,已经累得精疲力尽,豆大的汗珠顺着两个人黝黑的脸上淌了下来。
老李五十多岁,而老韩已经60出头,老哥两农忙时种地,农闲时便合伙回收一些钢筋、纸板、塑料瓶,赚点生活费。
这活可不是一般人干得,又脏又累,不过每次钱一到手,他俩保准要喝两瓶啤酒庆祝一下。
这次他两回收的这堆钢筋,可不是个小数目,花了7570块钱,他俩拉到集中回收站一倒手,就能赚个好几百。
这一单,是他们近几个月最大的一笔生意,所以两个人干劲十足,很快就把钢筋装上了车。
一看时间,已经将近12点,老韩的肚子饿的咕咕叫,他冲老李摆摆手:走,咱两先去镇上吃碗面,吃完再去回收站。
老李也早已饥肠辘辘,两个人随便找了家面馆坐下,要了两碗干拌面,点了两瓶啤酒,美滋滋的吃了起来。
吃饱喝足,老韩准备付钱,可是他一摸兜,完了,钱不见了。
老韩瞬间慌了神。
这6300元,是他早上出门带的,本来这次的货款是他结,但他年龄大了,不会用智能手机,所以大概估摸了一下,就带了6300元。
结果过完磅秤,要7570块钱,老韩就让老李先给他借1300,东西一卖就还给老李,结果老李没带现金。
最后为了方便,老李从手机上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老韩就又把6300元装进小塑料袋,揣到了裤兜里。
他装完钢筋的时候还摸了一把,钱都在,怎么一顿饭的功夫,就不翼而飞了?
两个人赶紧顺着刚才来的路一路找回去,钱的影子都没见。
这下,老韩彻底慌了神,6300块钱,他收大半年的废品才能赚回来,老韩急得都要哭了,想了半天,他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沿路的监控,很快发现,12点16分时,老韩在餐馆门口下车的时候,裤兜里掉出来一个明晃晃的东西,但离得太远,只能看见掉东西,并不能确认是什么。
2分钟后,一个男子骑着电动车从餐馆门口经过,看到了老韩掉的东西,便停下车,把东西捡起来,然后骑车离开。
经过仔细辨认,民警很快确认,捡东西的男子就是镇上的村民宁飞,民警马上将宁飞叫到派出所询问,但宁飞一口咬定,自己捡到的是一个烟盒,没有捡到钱。
看到宁飞死不承认,韩大爷急了。自己又不抽烟,兜里怎么会掉出来烟盒,那明明就是钱,这人怎么当着警察的面睁着眼睛说瞎话。
老韩确定,这钱肯定是宁飞捡的,所以一纸诉状将宁飞告上法庭,要求他全额返还自己丢的6300元。
庭审过程中,不知为何,宁飞没有出庭。
法官拨通他的电话,他突然改口表示,自己当时捡到的确实是钱,但只有1000块,并不是6300,工地上的人都知道。
他还表示:如果他执意说丢了6300,那这1000就不是他的,让他再别的地方去找。要是他说他丢了10000,难道要我补贴9000不成?
老韩气得牙根都痒痒。
为了证明自己丢的确实是6300元,他专门叫来老李和卖钢筋的冯三出庭。
冯三表示,老韩不会用智能手机,所以他当天带着现金来的,磅秤是7570,但老韩当着他的面数了钱,只有6300元,所以最后是老李支付,他把钱又装到了裤兜。
老李也证明,老韩当天带的,确实是6300元,没有撒谎。而且,他还提供了自己付给冯三7570元的截图。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从监控视频来看,老韩确实丢了东西,宁飞也确实捡到了老韩掉落的塑料袋。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宁飞捡到东西的事实很清楚,这一点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宁飞有偿还老韩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宁飞先是咬定只捡到一个烟盒,又说捡到1000元,那么到底应该按照多少钱返还呢?
2、现在的争议是,到底捡到了1000元还是6300元,这就要如何进行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韩找到老李和冯三进行举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判断出来,老韩丢失的确实是6300元,而不是1000元。
宁飞只说自己捡到1000元,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从现有证据来看,宁飞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宁飞捡到63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如数返还老韩这笔钱。只有宁飞能够证明,他确实只捡到1000元,这才能按照1000元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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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