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口供,也罚?”湖北十堰,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开房,事后转给女子650元(包含5

天狼看法 2024-09-19 13:18:18

“只有口供,也罚?”湖北十堰,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开房,事后转给女子650元(包含50元路费),4个月后,警方发现此事,而后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警方仅凭口供就对自己作出处罚证据不足,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男子程某与女子张某相约在一家酒店开房,事毕,程某转给张某650元,其中包含50元路费。

转眼4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民警找到程某,而后以PC为由,对程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程某被处罚后,表示不服,与警方理论未果,于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否认自己PC,认为警方认定自己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只有口供,警方以口供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违法事实的发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面对程某的控诉,警方辩称认定程某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只有程某的口供,还有张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程某的手机支付记录、酒店的结账单等证据,且能相互印证。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警方当庭提交了上述证据。

程某又表示自己询问笔录所记载的时间有误,询问自己的过程中,只有1名办案人员在场违反了程序规定。

对此,警方又拿出对程某询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表示笔录所记载的时间没有任何问题。对程某询问时是2名执法人员进行的,只是中途有一名民警因故离开了一会儿。

法院怎么判?

1、仅有口供,确实不可以处罚,但是证据的形式是多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认定程某存在违法的事实,不仅有程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还有张某的辨认笔录、程某的支付宝交易明细、案涉酒店结账单等证据,且相互印证。警方认定程某存在违法的事实并无不当。

2、程序违法并不一定可以撤销处罚。

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分为三种:一是重大且明显违法,二是一般违法,三是程序轻微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录音录像可以看出询问笔录所记载的时间并没有问题,2名民警对程某进行的询问,中途虽然有一名民警离开而后又返回,询问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从立案、调查、告知、处罚和送达等环节合法,不影响对程某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

综上,判决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程某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警方对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同时指出2名办案人员在对程某询问过程中,其中一人离场后,另一人并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询问,案件事实部分的询问过程均系2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的应予确认违法之情形。

综上,再次驳回了程某的诉请,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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