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和女子谈恋爱后半年,就发现女友怀孕7个多月了,男子非常开心,很快与女子结婚,之后成功生了一个女儿。2年后,双方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可是此时男子竟然主动申请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女儿并非其亲生,为此男子把女子告上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女子返还抚养费用4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来源: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闺女根本就不是我的孩子,你得赔偿我这么多年的付出,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李学彬怒道。
“这事儿难道你之前不知道?孩子当时也是你们家闹着让生下来的呀!”朱红反驳说。
“我不管,孩子不是我的,我却抚养了她这么多年,你这是欺诈性抚养!你必须赔偿我!”李学彬继续怒道。
原来,李学彬是在27岁的时候认识的前妻朱红,之后二人很快便开始恋爱。在结婚之前,二人同居过一次,之后发现朱红怀孕了,于是二人很快就登记结婚了。
但是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后,发现实在没办法一起过,于是就离婚了。离婚之后没多久,李学彬就带着孩子做了DNA鉴定,结果发现孩子并非其亲生的,于是李学彬就找到朱红闹。
但是朱红却表现的有点淡定,一副见怪不怪的表情。因为朱红觉得,孩子不是二人亲生的,这本应该是二人心照不宣的事情,李学彬有些无理取闹的意思。
因为在二人婚前曾经在一起住过一晚,之后就再也没有一起住过,等到一个月后,发现朱红已经怀孕2个月了,朱红本想把孩子流掉,但是李学彬一家人还是说想让朱红把孩子生下来,于是朱红才把孩子生下来了。
万没想到,李学彬现在竟然揪住孩子不是其亲生的这一点不放,这让朱红有些手足无措。但对于李学彬的索赔主张,朱红是说什么都不会同意的。
李学彬见朱红的头摇的和拨浪鼓一样,就直接把朱红告上法院,说孩子是朱红与前任男朋友所生,这么多年,其给这个孩子花了很多钱和心思去抚养,朱红的行为属于“欺诈性抚养”,请求法院判令朱红给付两年多以来抚养孩子的费用41480元,以及因为这件事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朱红是否应承担李学彬抚养小孩的费用,二是朱红是否应支付精神抚慰金。
经过鉴定,李学彬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李学彬自愿抚养小孩,否则李学彬没有抚养小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答复意见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经过核实,李学彬在与朱红结婚两个月之后就生了孩子,而且双方在婚前仅同居过一次,同居一个月后就发现胎儿已经两个月了,根据基本的科学知识,注重的受孕时间并非二人同居期间,对此李学彬应明知。
在此情况下,李学彬自愿抚养小孩两年,双方对此并未发生争议,朱红对小孩的出生并无隐瞒,欺骗。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学彬并无证据证明朱红在二人婚姻期间有对夫妻关系不忠诚的行为。因此李学彬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学彬的诉求。但李学彬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坚持说,其对孩子并非其亲生并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但是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确认朱红曾建立了孕产妇档案登记,上面明确写了朱红的孕期,根据孕期推算,与李学彬,朱红陈述的同居时间并不一致。
李学彬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性行为与怀孕孕期周期的基本常识,在存在孩子并非其生物学子女的极大可能情况下,李学彬仍然建议朱红把孩子生下来,加上李学彬在孩子出生后并未进行亲子鉴定,其自身应对其选择承担责任,朱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学彬的诉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moononriver
这孩子将来继承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