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因乱罚款、受贿等行为,被同事联名举报,为此受到了严厉处罚,男子对此

雷雷说趣 2024-09-26 23:03:05

黑龙江,一男子因乱罚款、受贿等行为,被同事联名举报,为此受到了严厉处罚,男子对此怀恨在心。后男子为了报复,竟持枪来到两位同事家中,将他们分别杀害,还将一位同事的妻子用枪打伤,之后隐姓埋名潜逃了30年。后警方终于在外省将男子抓获归案,法院判了!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飞是某单位的一名保卫科的干事,单位还给他配了公务用枪,可谁也没想到,这把枪竟会成为他的杀人工具。 据悉,张飞在从事保卫科干事期间,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乱罚款,还收受他人的贿赂。 有两位同事发现后,联名举报了张飞的不当行为。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在确认张飞的违法行为后,由其所在单位对张飞作出了处罚。不过,单位并没有没收掉张飞的配枪。 在被处罚后,张飞的心中一直愤愤不平,而为了找出谁是举报人,他多次贿赂负责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才从他口中得知原来是同事曹然和侯卿举报的。 之后,张飞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也一直想要报复曹然和侯卿。 事发当晚,张飞换上便装,携带好配枪,到当地的一家舞厅玩耍。期间,张飞和赵南赵北两兄弟因琐事发生了争执。 之后,张飞离开了舞厅,结果赵南赵北追了出去,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张飞一怒之下,掏出手枪指着赵南和赵北。 赵南和赵北当时被吓了一跳,但赵南立即回过神来,他认为张飞拿了把假枪吓唬人,于是准备对张飞动手。 张飞当即扣动了扳机,在一声炸响后,一颗子弹击中了赵南的面部,赵南当即捂脸倒地。随后张飞十分慌张的与赵北将赵南送去医院救治,但赵南因抢救无效身亡。 当张飞得知赵南死亡后,当即转身就准备离开,结果在医院门口被赵北拦下,赵北打算将张飞押送去派出所。 张飞自然不会让赵北得逞,于是朝着赵北的头部开了一枪,然后将赵北的尸体丢弃在附近的垃圾堆中。 也许是连杀两人,让张飞的胆子大了起来,他想到了举报自己,害得自己被处罚的曹然和侯卿,于是先来到曹然家中。 当曹然打开门的一刹那,张飞直接对着他的头部开了一枪,然后立即将门关好,离开了现场。 之后,张飞来到侯卿家,以同样的手法将侯卿杀害。不过,侯卿的妻子当时在家,她看到张飞行凶后就准备报警,结果被张飞打中了一枪,后靠装死躲过了一劫。 一个晚上连杀四人后,张飞知道这里待不下去了,于是连夜逃到了外省,改名换姓继续生活。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距离案发后的第30个年头,警方终于在广州将张飞抓获归案。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张飞因琐事纠纷持枪杀害赵南,后担心事情暴露将赵北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张飞为报复同事曹然和侯卿,持枪分别将二人杀害,后对侯卿的妻子开了一枪,致其轻伤一级。 因此,张飞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张飞持枪击杀赵南、赵北、曹然、侯卿及侯卿的妻子(未遂),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且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张飞的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飞不服,他提起上诉,认为案件已经超出了追诉时效。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虽然警方抓获张飞的时间是在案发后的第30年,但在案发当时警方就已经立了案,故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当然,就算警方当时没有立案,对于超过20年追诉时效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追诉。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张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最后,在当年一个单位的保安队干事都能配枪,这的确令人大开眼界。难怪现在国家要限制枪械,就连执勤的民警都不是人人配枪,这确实是太危险了,一旦有不可控的因素,那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秋日生活打卡季# (图片源自网络,非本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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