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购买的期房烂尾后,把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管局没有履行预售房屋

常常说说 2024-10-12 01:10:57

青海西宁,男子购买的期房烂尾后,把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管局没有履行预售房屋资金监管行为违法。法院确认房管局违法后,男子又起诉房管局赔偿损失,可谁知,法院这次不认账了,驳回了男子的诉求。法院:房管局违法行为和男子的损失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案例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海平和邻居们站着烂尾楼前,他双眼发黑,原本给孩子买的学区房,如今孩子都快小学毕业了,房子还没着落。

一边交着房租,一边还着房贷,新房还是遥遥无期,王海平等的车底没了耐心。

每天下班,他都要到烂尾楼前转一转,期盼着奇迹出现,期待着有工人在这里干活,但一次次的希望都变成了失望。

和他一样的还有很多邻居,大家经过商讨,准备走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么交房,要么赔钱。

王海平和邻居们思考过,要是告开发商,即使胜诉了,也是一毛钱都拿不到。开发商要是有钱,房子也不会烂尾,所以,他们需要,找个思路破局。

不断的集思广益,王海平得知了一个重要消息,他们当初签完购房合同,缴纳的购房款并没有直接给开发商,而是打入了房管局的资金监管账户,这些钱应该还在。

找门路查询后,王海平他们才得知,监管账户早已空空如也。

房子没有竣工,房屋预售款竟然被开发商转走了,这些钱并没有用于房屋工程建设,现在开发商拿走了钱,楼也烂尾,这明显是房管局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所致。

新房看不到希望,交的钱也打了水漂,开发商跑了,能告的只有西宁市房管局。

于是,王海平联合了48户业主,一起把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管局没有履行监管义务,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局确实不作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让开发商提前转移了房屋预售资金,所以,房管局确实不作为。

因此,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一次,王海平他们胜诉了,但这只是确认违法,并没有拿到赔偿。

有了这份判决,王海平觉得十拿九稳,找不到开发商,那就再起诉房管局,让给他们进行损害赔偿,赔偿他们的买房款和利息,以及律师费。

第二次,王海平带着业主们起诉,要求房管局进行损害赔偿。

可万万没想到,同样是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这次却不认账了,还驳回王海平他们的诉讼请求。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他们确实判决确认房管局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违法,但房管局的不尽责和王海平他们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该让房管局来赔偿。

明明有错,却不让他们赔偿,法院这样的处理,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1、房管局认为,王海平他们索要赔偿应该找开发商,而不是房管局。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是王海平这些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房管局没有合同义务,不应该赔偿。

这明显是开发商违约,王海平他们应该状告开发商,不应该告房管局,主体不适格。

2、王海平他们很委屈,开发商跑了,找他们无法索赔,房管局没尽到监管责任,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之前有判决,确认了房管局不尽责的行为违法,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他们的损失。

房管局虽然,作为第三方,但他们的损失和房管局也有一定关系,应该履行赔偿义务。

3、法院这样认为:

首先,房管局不是合同主体,没有违约赔偿责任,不尽责和王海平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次,如果判定房管局赔偿,那就属于国家赔偿,这并不是房管局直接造成的损害,让国家承担赔偿并不合适。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海平他们的诉讼请求。

王海平他们提起上诉,西宁市中院依旧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王海平他们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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