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意外车祸,需要输血,血站因其多次献血,为其报销了5180元,作为多年献血的回馈。事后,女子向保险公司报销这笔费用,保险公司却以血站已经报销为由,拒绝报销。女子暴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三审,最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砰!”一声巨响从王素芸的车辆后面传来,她反应迅速,赶紧打转方向盘,将车驶入应急车道。
后面的司机也紧急踩了刹车,车辆因紧急刹车,发出一阵刺耳的摩擦声。
司机慌忙下车,跑到王素芸的车辆旁边,询问王素芸的情况,王素芸虽然生气,但事已至此,说再多责备的话也无济于事。
王素芸下车查看了一下自己的车辆,还好损坏情况不是很严重,随后,王素芸打电话,叫了拖车。
然而,就在这时,危险再次向她靠近。
一辆小客车突然冲向应急车道,撞向了正在等待拖车救援的王素芸,因为太过突然,王素芸根本来不及反应,车祸瞬间将她推向了死亡的边缘。
王素芸躺在血泊之中,气若游丝,肇事司机赶紧拨打了120,并将王素芸送到医院。经过医生的奋力抢救,将她从死神那里拉了回来。
原来,王素芸是一位敬业的医生,事发当天,正值她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了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在紧急的抢救过程中,由于她失血过多,急需进行输血治疗。
值得一提的是,王素芸在过去的24年里,始终保持着献血的热忱,是一位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的献血者。
为了回馈她多年来对社会做出的善举和贡献,血站特别为她报销了5180元的输血费用,这既是对她无私奉献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她生命的一次温暖守护。
事后,经过交警的认定,客车司机为这次事故的的全责方,所以,客车司机因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客车有保险,所以赔偿走保险。
王素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5万元。
没想到,保险公司以血站已经为其报销了5180元,因此,输血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王素芸不干了,认为血站之所以给自己报销5180元,是对自己多年献血的一种回馈,一码归一码,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不赔偿这笔费用的理由。
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王素芸认为这5180元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理应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4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素芸认为血站之所以给自己报销,是对自己多年献血的一种回馈,与保险公司给自己补偿是两码事,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不赔偿这笔费用的理由,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输血,这都是司机的责任,理应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担。
2、一审认为:王素芸要求报销的5180元,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毫无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这笔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这5180元,并非是医院的输血费用,如果是在医院产生的输血费用,才可以算在医疗费用里,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恰恰相反,这只是她无偿献血所得,所以,不应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王素芸的诉求。
王素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3、王素芸还是不服,提请再审。
高院审理后认为:无偿献血者报销献血费用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规定,而交通事故赔偿则属于民法范畴,两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因此不能相提并论。
所以,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并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再审程序启动后,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血站给予王素芸5180元补偿,是对她献血行为的鼓励,与保险公司对她的侵权损害赔偿无关联。
最终,高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180元输血费用。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