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离我十万八千里,我为啥等着他通过?”广东东莞,男子突然收到短信通知,说其在深

常常说说 2024-10-14 10:31:25

“他离我十万八千里,我为啥等着他通过?”广东东莞,男子突然收到短信通知,说其在深夜开车路过一条斑马线的时候,因为没有让行行人,需要接受处理。男子经过核实后发现,当时的行人站在路边,距离自己的车道还有四五米远。男子认为交警对其处罚不合法,便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伟说,案发时间是当天深夜快凌晨的时候。案发路段应该是为了方便马路两侧的行人过街,所以划了一段斑马线,但是并没有红绿灯,斑马线前面还写了车让行人。

但是李志伟清晰记得,当时因为已经夜深了,路上的人非常少,哪来的遇行人未停车让行一说呢?

李志伟来到交警处接受处理,交警给其展示的违法行为的全部过程,上面显示,在李志伟驾车经过斑马线附近时,其确实踩了一脚刹车,但是在距离李志伟驾车车道两根车道远处的隔离带附近,有一个身着黄色衣服的行人,已经站在了斑马线上准备过街。

而且交警还拿出了案发当时的监控照片说,你看就在马路隔离带上还有两个人也准备过街的,李志伟的行为明显属于遇行人未停车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因此交警便对李志伟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李志伟拿着交警给其出示的违法照片看了好久,还特意又开车到违法位置附近看了一遍。经过调查,李志伟发现黄色衣服的人距离他开车的车道当时隔着两根车道,怎么说也有四五米远,而站在隔离带附近的两人还没有走到马路上,有个人还在玩手机,是不是准备过街还不一定。

李志伟说,总不能让自己一直等着他们吧,而且当时已经刹车减速了,如果贸然把车刹停,那就是急刹,很有可能造成后面的车子追尾,反而不利于交通。

但交警对李志伟的说法却并不认可,坚持出了处罚决定书。李志伟不服,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紧接着李志伟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

在法院李志伟说,首先是自己开车的车道距离黄色衣服的行人较远,其次当时自己已经刹车了,也不算违法。而且即便处罚,也应该按照程序先警告,再罚款。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相遇时,行人与机动车,无论是速度还是可能遭受的损失上,都处于劣势地位。

为充分保障行人的生命健康权,才有了相关法律规定,在行人踏上了人行横道即属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情形,机动车都必须履行停车让行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志伟到达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进入了人行横道,但李志伟没有停车让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便行人所处位置与驾驶的机动车较远,为充分保障行人的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在此情况下也未拥有优先通行权。

至于李志伟所谓的应当“先警告,后处罚”,警告和罚款均属于待定处罚方式,交警对此具有选择裁量权,并非必须先警告后罚款。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志伟的诉求,但李志伟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李志伟在二审法院又说:

1.现实中存在大量车辆没有减速让行的违法行为但却得不到惩处和训诫。案发当时自己在路面上没有发现行人,当时自己是正常减速慢行,正常通过。

2.当时黄色衣服行人刚刚踏上斑马线,与其驾车距离有四米多远,如果贸然急刹停下了,很有可能造成追尾,反而不利于交通正常运转,自己选择减速通过是最合理的方式。

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减速行驶了。至于见人未停,法律也没有规定远离驾驶人车辆时是否应该停下来,可以说是“法无规定”,不能认定为违法。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志伟驾车经过案发人行横道,黄色衣服行人已经进入斑马线区域,应认定为过马路状态。李志伟此时继续驶入人行横道,并未因有行人正在通过而停车让行,李志伟的行为应认定为路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

交警依法对李志伟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对李志伟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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