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女子买房时,向男子借了10万元,拖了11年一直不还,男子告到法院胜诉,

天狼看法 2024-10-16 21:21:28

湖北枣阳,女子买房时,向男子借了10万元,拖了11年一直不还,男子告到法院胜诉,女子依然不还,男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不料,女子离婚时净身出户,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男子火冒三丈,直接将女子和她前夫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山东高法)

张龙又被媳妇骂了一顿,他一个人在外面大街上独自徘徊,他自己都想抽自己两嘴巴,何况媳妇了。

原来,在2008年12月的时候,他的朋友王静突然邀请他吃饭。

张龙性格大大咧咧,看到王静如此热情,他也没想太多,欣然赴约。

在酒桌上,王静给他倒了一杯酒,满脸堆笑的跟他说,她看中了一套房子,可是钱不够,希望张大哥帮个忙。

张龙听说朋友要买房,替她高兴,也许是喝尽兴了,他大方的许诺:为了朋友,自己要是能帮,就一定帮。

王静敬了他一杯,直接说要借10万块钱,到时候有钱一定尽快还。

张龙考虑了一会说:我手里到有,不过你得尽早还我。

王静一看张龙这是答应了,开心的不得了,连连感叹,还得是朋友啊!

就这样,张龙借给王静10万元,王静也给他写了欠条。

自从把钱借出去了,张龙发现王静竟然一直不提还钱的事,一拖就是好多年。

期间,张龙也问王静要过钱,可是,她总是各种借口,反正就是一句话,一定会还你钱的,只不过现在没有。

张龙觉得一开始自己是好心帮忙,可是王静房子都住进去好多年了,却迟迟不提还钱的事,这不就是赖账吗?

既然王静不仁不义,那么,他也不顾及什么朋友情谊了。

在2019年12月,张龙终于忍无可忍,他直接将王静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静偿还张龙10万元及利息。

张龙拿到了判决,心里非常开心,就等着王静还钱了。

让他没想到的是,王静根本就没有还钱的意思。

张龙的媳妇知道这件事后,又把他骂了一顿,怪他当初借钱不跟自己商量,现在好了,就算判了,人家也不还钱,就是拿你当冤大头呢。

张龙心里憋屈,非常后悔为什么要借钱给王静,10万块钱啊,自己留着干什么不好。

他暗暗发誓,这钱必须要回来。

于是,张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还提供了王静在某小区买的商品房的线索。

但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静和前夫章明在2013年1月离婚了。

而且,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约定,债务、债权由王静享有和承担,买的那套商品房归章明所有。

所以,法院在执行的时候,那套商品房并不在王静名下,同时,王静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

张龙得知这一情况时,气的火冒三丈,合着王静用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呢,为了不还钱,简直了。

随后,张龙一纸诉状将王静和章明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静对该套房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张龙心想:只要你王静有一半房屋产权,那么,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你的财产,他开始期待判决结果了。

1、王静和章明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对张龙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王静和章明签离婚协议时,两人商定了财产分割,这个协议只对二人有法律作用。

张龙是王静的债主,他并不知道这个协议,那么,王静就不能用离婚协议来逃避欠张龙的债务。

2、张龙发现王静通过离婚协议来转移财产,逃避还债,他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王静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子分给了章明,导致张龙无法要回自己的10万块钱,那么,张龙有权依照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也就是说,张龙可以请求法院来分王静和章明的房子,以确保自己可能得到王静欠的钱。

3、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院认为,王静在没有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在和章明离婚的时候,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选择自己一个人承担债务。

王静存在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

所以,法院认为张龙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有理,予以支持。

章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份额归王静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王静用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她只有把债务还清,才是正确的。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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