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以其与女朋友感情淡了为由,主动提议并帮助老乡侵犯其女朋友。但老乡却因害怕被发现及醉酒无法实施等原因,主动放弃并叫回男子替代自己。二人以为此事不会被发现。但十几天后,女朋友因看到二人的聊天记录报警。虽然女朋友最终谅解,但男子及老乡仍被判刑。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3岁男子杨某与22岁男子虞某是老乡关系。杨某与女子罗某是恋爱关系,三人之间彼此认识。
去年9月19日23时许,杨某与虞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主动打电话叫其女朋友罗某过来一起喝酒。
在酒吧喝酒玩耍期间,杨某在明知虞某一直对自己女朋友有想法的情况下,却主动和虞某说,自己与女朋友罗某的感情淡了,等罗某喝醉了,如果虞某想与其发生关系的话,就自己看着办。
虞某听后有点不可思议,杨某点头确认后,就以其玩游戏输了为由,故意让女朋友罗某替其喝酒。罗某当时并没有拒绝,且还连续替了很多酒。
次日凌晨2时许,杨某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不省人事,事后杨某、虞某将罗某带去酒店开房。
三人进入酒店房间后,杨某为了帮助虞某不被认出,主动将罗某扶到床上并为其脱掉衣裤且先触摸罗某身体。期间,虞某到卫生间洗漱在等待。
可杨某离开后,虞某却又因自身喝了酒、害怕被发现以及罗某醉酒呕吐等原因,主动放弃与罗某发生关系,并发微信叫杨某返回房间来替换其。
杨某、虞某本以为,二人的行为不会被发现。
可十几天后,罗某翻看男友杨某的手机时,无意中发现其与虞某当时的聊天记录,并怀疑自己当晚被虞某侵犯。
一开始时,杨某还不想承认,且还理直气壮的陪同罗某去报警。
可到了派出所后,杨某因见瞒不下去,又承认了以上犯罪事实。虞某得知此事后,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报警当天,二人均被依法刑拘。
2023年10月16日,罗某对二人均出具谅解书。
1、杨某自称与女朋友的感情淡了。即便属实,其大可以选择分手,可其却以这个理由来帮助外人祸害自己的女朋友。笔者实在找不到上得了台面的形容词来形容他了,
平心而论,相对于虞某而言,男朋友杨某的主观恶意更为卑劣!形容其为渣男都算是抬举了!
2、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处理二人的呢?
第一,。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被害妇女因醉酒处于不知、无法、不能反抗状态被强行为之的情形。
注意!强奸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此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既遂,均可以认定为构成此罪。
具体到本案,虞某承认其主观目的是想趁罗某醉酒无意识不知反抗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虽然其最终未能得逞,但其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第二,虞某是犯罪中止,并非是犯罪未遂。
简而言之,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主动放弃,还是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罗某当时还是处于醉酒无意识时,但虞某主动放弃实施侵犯行为,并在微信叫回杨某后主动离开现场,故其属于犯罪中止。
第三,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二人及以上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以他人犯罪后果定性处罚。
也就是说,杨某为虞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虞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杨某也构成同样的罪名,且虞某是既遂其也应当以此来量刑。当然,虞某犯罪中止其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杨某、虞某主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均认罪认罚,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并结合二人获得谅解情节,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认定杨某、虞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结合二人的自首、犯罪中止、认罪认罚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对于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亦予以采纳。故法院判处杨某、虞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