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主岭,年近七旬的老汉将银行告上法院,说自己在卡上存了两万多元,取款时却被告

天狼看法 2024-10-20 12:36:29

吉林公主岭,年近七旬的老汉将银行告上法院,说自己在卡上存了两万多元,取款时却被告知银行卡并非老汉本人的,无法取出。老汉急了,说存钱的时候你们倒是爽快,密码也不要,身份也不核实,怎么取钱的时候规矩这么多呢?

(来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李老汉来了银行好几次了,不停地询问业务员,说自己亟需用钱希望可以尽快把钱支取出来。

“不好意思啊,大爷,这张卡上户名并非您本人,而是一位女子,叫李静。同时您也不知道卡的密码,我们无法为您办理支取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回应道。

李老汉和老伴面面相觑,不知道该如何回应。思来想去,李老汉说,事情不是这样子的闺女,当时往这个卡存钱的时候,我们把户口本,身份证都给了你们了,你们没核实身份,也没验证密码,直接就存进去了,当时怎么不说我们的名字和银行卡户名不一致呢?

现在钱要取出来了,你们却说户名和身份证不一致,又说需要密码,难道这些在存钱时都不需要吗?

“依据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规定,存款人持储蓄卡即可办理存款业务,无须出示证明。所以当时您存钱的时候,是不需要核验您的身份信息的,同时也不需要验证密码。”银行工作人员继续回应说。

说到这里,李老汉很激动的回应道,难道自己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这个银行卡是当初银行给自己的也不是自己捡来的,现在出错了,难道银行一点责任就没有了吗?那自己的钱应该问谁去要呢?

但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当时存钱的时候,李老汉就是把钱,银行卡,身份证一起递交到柜台了,柜台直接按照流程把钱存入指定账户,流程上没有错。现在钱取不出来,也是因为李老汉并不知晓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所导致,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李老汉非要把钱要回来,也容易,只要找到这个叫李静的人即可,她是银行卡的主人,找到之后完全可以向其索要。

于是李老汉又来到派出所,经过查询找到了李静的户籍地,但是在户籍地并没有找到李静本人,周边的居民也不知道李静去哪了。

这下线索又断了。无奈之下,李老汉只好把李静和银行一起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往银行卡上存的2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李静和银行把这21000元血汗钱返还给自己。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询问了为何李老汉会有李静的银行卡,对此李老汉和妻子并不能讲清楚,说是当时银行给的老两口,但是银行却很快反驳说,这张卡的开户行并非李老汉存钱的银行,而是另一家银行。

李老汉说,自己的钱存到银行了,现在取不出来,银行就是获利的一方,并且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属于不当得利。

但是银行却表示,虽然钱是通过银行存的,但却是存到了李静的银行账户上,银行也没有获得对应的钱款,所以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属于李静,李老汉应向李静主张要求返还钱款。

为此,法院也向李静一方发了传票,但是李静却并没有应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老汉的21000元是在李静的银行卡上,是李静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情况下,获得了相应利益,造成了李老汉夫妻俩的损失,因此李静应属于不当得利人。

至于银行一方,因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涉案钱款进入了银行的账户,银行不属于获利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判令李静将银行卡账户内的21000元返还李老汉夫妻二人。驳回李老汉夫妻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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