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开着面包车出小区时,遭到了门卫的阻拦,门卫要求男子支付过夜停车费10元。可男子不想付,各种与门卫周旋。结果双方因口角直接上升为冲突。门卫站在主驾驶门口,透过窗户给了男子两拳。男子也不含糊,直接倒车,准备从小区入口闸门冲出去,结果就在改变路线过程中,保安被后视镜刮倒。门卫把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刮倒后产生的医疗费用4万余元。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前一天,男子宋智将自家的面包车停在小区里,等到早上宋智准备离开时,小区闸门的系统显示,需要支付停车费用10元。
宋智心里本来就对这钱有点抵触,一个劲的说,这小区这么破,支付什么停车费啊,要知道有停车费,自己早该把车停在小区外面的马路上了。
但是门口保安李老汉却不惯着宋智,要求宋智赶紧交钱,这是小区的物业规定。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冲突一触即发。
李老汉的同事看到李老汉在外面嚷嚷,赶紧从门卫室出来,得知事情后,也各种数落宋智。
宋智直接来了一句,这10块钱你们收了也不是交给上级,无非就是给自己买烟抽,装什么装啊。大早上碰到你俩,真是丧气!
这话一出,李老汉的暴脾气直接上来了,直接对坐在车上的宋智来了两拳。宋智也不含糊,看到旁边的入口道闸是开着的,直接倒车,方向盘往左边一打,直接冲出小区。
宋智通过后视镜往后看了一眼,此时的李老汉正从地上爬起来在车后狂喊,宋智心里一乐,直接油门踩到底,不见了踪影。
没多久宋智就收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要求其配合调查。警方经过确认后认为,宋智强行倒车离开小区,将李老汉刮到受伤,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警方对宋智依法处以500元罚款。得知处罚消息之后,李老汉不服,因为案发当天宋智离开后,李老汉就到了医院,检查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
仅医疗费一项就花了两万多,加上后来误工的时间,损失更是不得了。于是李老汉把宋智告上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宋智一听这个,心里想好说,你不是说车子把你刮到了吗,那我报个保险,把保险公司喊上。让保险公司赔你!但是后来经过确认后,这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打架斗殴。所以保险公司直接就拒绝作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李老汉,宋智因缴纳停车费发生言语冲突,之后李老汉打了宋智胸口2拳,宋智在没有还手状态下,直接开车走人。
李老汉遂报警称自己脚疼。李老汉受伤与宋智的倒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李老汉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宋智应当赔偿。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宋智负50%的责任,李老汉自负50%的责任。结合李老汉提供的相关证据,宋智应赔偿李老汉2.1万余元。
判决后宋智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宋智表示:
1.当时是李老汉打了自己两拳之后,自己为了躲避不法侵害,所以才赶紧倒车走人的,从法律上来说应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2.李老汉的脚踝关节骨折脱位分型为“旋后外旋”,这种伤应该是自己崴脚造成的,并非被刮到导致的。
再说了,李老汉自己也说,当时自己把他刮倒在地后,其立马站起来追,如果受伤了,怎么可能动作这么麻利呢?
3.本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系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在案证据证明李老汉殴打了宋智两拳,并未对身体其他部位损伤,可以说宋智当时面临危险较小。与李老汉所受损伤相比差距较大。
宋智完全可以通过锁闭车门,关闭车窗的方式避免较小危险,却采用倒车加速离开的方式,因此宋智的行为并非合理避险方式,亦非唯一避险方式。
其次,通过李老汉提供的证据视频以及警方给出的证据材料来看,可以证明是宋智倒车时将李老汉刮倒。在宋智离开后李老汉就到医院检查脚部损伤,李老汉脚部受伤系宋智倒车行为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
最后,结合当事人双方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李老汉提供的医院票据,一审法院酌定宋智承担50%的责任,赔偿李老汉2.1万余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宋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