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女子丈夫胸痛住院,医院检查后发现病情危急,马上来救护车安排他们转到大医院的西院区治疗。谁知,救护车竟稀里糊涂将他们送到了该院的东院区。女子发现错误后,哀求东院区能及时联系西院区专家会诊,为丈夫及时安排治疗,谁知,医生迟迟不行动,最终丈夫不治身亡。女子悲痛欲绝,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许铭一夜未眠,他胸痛的毛病又犯了,妻子赵田看着他痛苦的样子,立马收拾东西,天一亮,便匆匆赶到了医院。
医生马上给他开了几项检查,果然,检查结果显示,他的病情非常不好,所以马上安排他住院治疗。
本以为跟往常一样,住几天就能痊愈出院,万万没想到,这次的病情比他们想象中危急的多,连续治疗了一天,不仅没有好转,反倒加重了。
医生见大事不妙,他们医院已经无能为力,经过会诊协商,建议他转到扬州一医院西院区进行治疗,并给赵田手写了一份转院单。
时间就是金钱,赵田一家一秒钟都不想耽误,许铭年纪轻轻,就算倾尽所有,砸锅卖铁,都要把人救回来。
于是,他们当天便联系医院的120急救车,将他们从泰州送到扬州医院西院区。
一路上,赵田忐忑不安,但满怀期待,扬州医院的西院区,是治疗胸疼方面的专家团队,丈夫年纪轻轻,一定可以治好的。
万万没想到,救护车到达医院后,赵田竟然发现,送错地方了,他们要去该院的西院区,救护车却错把他们送到了东院区。
赵田发现问题后,救护车已经离开了,此事,丈夫的情况越发危机,容不得有点耽误。
于是,她只好联系东院区的医护人员,毕竟是一家医院,她请求东院区的医生可以及时联系西院区进行会诊,为丈夫及时安排救治。
谁知,西院区的医生嘴上答应的好好的,却迟迟没有行动,没有联系专家会诊,更没有对丈夫安排有效治疗措施。
这一耽误就是8个多小时,丈夫因为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病情加剧,半个月后,不治身亡。
这让赵田一家心如刀绞,丈夫年纪轻轻,是家里的顶梁柱,他没了,半个家彻底垮了。
赵田越想越气愤,他认为,丈夫的离世更两家医院脱不开干洗。
泰州医院的医生在转院单上只写了西院区,但并没有写清具体地址,救护车司机也没有问清楚,把丈夫送错地方,这是延误病情的直接原因。
扬州医院虽然知道送错了地方,但是丈夫的病情已经非常危急,在和死神抢时间,自己多次哀求,希望医生能联系西院区专家会诊,给丈夫尽快安排治疗,医院竟充耳不闻,置之不理,也导致丈夫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所以,她将泰州和扬州两家医院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首先,泰州医院没有在转院单上写清楚具体地址,对于送错病人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泰州医院知道,许铭病情危急,耽误不得,但还是忙乱中出了错,没有写清楚具体地址,这才让救护车跑错院区,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泰州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赔偿是肯定的。
2、其次,扬州医院发现送错院区后,没有及时安排专家抢救,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扬州医院明知许铭的情况危急,但还是不作为,不积极救治许铭,耽误了8个多小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综合公平原则,认定泰州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扬州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35%的责任由赵田一家自行承担。
3、法院依法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结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依法计算许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最终判决泰州医院和扬州医院合计赔偿101万元。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