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200名陌生人突然闯入男子家中,要强拆他家613㎡的房子。男子大怒,2次点燃液化气逼那些人离开。法院认定拆迁程序违法,但检察院却以男子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男子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信阳中院)
这天,邻居乐呵呵跑进何玉林家,说村里贴拆迁通知了。
何玉林咧嘴笑了。
他看到周边村子拆迁后,要么给钱要么给房,每个人都过上了好日子。也暗中盼着拆迁。终于等到好消息,怎不兴奋?
他们商讨着,拆迁款到手,该怎么花?
邻居:“如果补偿款多,我要把钱给闺女,让她在上海首付买房。”
邻居家独生女儿在上海教书,老夫妻一直想帮闺女买房,奈何上海房价太高,一直拖着。
何玉林打算用拆迁款给儿子在县城买套房,让儿子娶妻成家。
老百姓的心愿就是这这么朴实,手里有钱,心中想的先是儿女。
不曾想,何玉林家613平方米的房子,拆迁部门只给146平米的赔偿。理由是他们家467平米房子都是违建。
何玉林很生气,当初他家老宅子大,四周有空场,就尽量盖大。其他人家也是这样,凭什么他家房子就是违建?
他家明明可以分到613平米拆迁款,却生生被缩水467平米,这不是欺负人吗?
可他做梦都没想到,拆迁方在几次沟通无果后,竟直接强拆。
当何玉林看到黑压压近200人来到他家强拆时,他震惊,恼怒,却又无可奈何。
听到机器的轰鸣声,想到自己的家即将被拆毁,他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他要保护自己的家。
于是,他冲进厨房,抱出液化气罐,上了楼顶。声嘶力竭地大喊:“谁敢强拆,我就把它点着,自杀给你们看。”
愤怒的何玉林两次点燃液化气罐。
他拼命的做法震慑了所有人,拆迁方无奈,找来村干部劝说。
但何玉林谁的话都不听,这是他家房子被强拆,没人知道他的感受。
拆迁方多次规劝无用后,领头人大手一挥,200多人撤离现场。
何玉林看到黑压压的人离开,一屁股跌坐在地上,只感到浑身虚脱无力。
他心中一块大石悄然落地,虽然他刚才冒险,但终究是保住了自己的家。
可他没想到,因为他那天的行为,他很快被立案调查。
最后,警方得出结论,何玉林当日抱着液化气罐,其中二甲醚体积分数为66.7%。
随后,检察院以何玉林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1、检察院认为,何玉林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何玉林被强拆,他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可他却以点燃液化气自杀威胁。
当日,那么多人在现场,如果他真的那么做,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违法。
2、何玉林说出2个理由。
第一,拆迁方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房子是自己家的,拆迁方没有任何手续就进行强拆,自己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得已才抱着液化气罐自杀。
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二,警方提取证据的程序违法。
《两高一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对查获的全部或者从查获的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也就是说,警方送检材料时,应该在三日到七日之内,可事实上,警方当日抽取液化气罐后,却是在三个月后才送检的。程序违法,不该被当做证据。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拆迁部门违反《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何玉林家房子强拆的行为,违法。
第二,公安机关这份鉴定报告,不但没有制作笔录,还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且是在三个月后送检。
这种做法,不符合程序,不应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第三,根据提交的现场视频来看,何玉林曾经两次试图点燃液化气。
当时在场有那么多人,如果他点燃,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这件事拆迁方有错在前,何玉林并未真正那么做,属于主动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何玉林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何玉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