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刑语】谈谈我对“程序辩护”的认识(二): 在“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与实务”论坛上,分享嘉宾、与谈嘉宾纷纷现身说法,分享了自己在办刑事案子时,是如何通过发现案件的程序问题、如何打程序,迫使司法机关最起码在量刑上作出让步,给当事人一个比较轻的处罚。也就是说,程序性辩护最终的目的是服务于实体辩护的这个认识,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这种服务实现的目的体现在两点: 釜底抽薪:在一些人为刻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中,都是从严重的程序违法开始,罗织罪名,炮制有罪证据,然后设置重重障碍妨碍律师辩护,单方面办成“铁案”。比如迁西县“马树山案”,被当地县委书记打击报复,案件在当地办理就已经严重不公,如果改变管辖也不至于判有罪(后面平反)。又比如当下较火的“远洋捕捞”现象,跨省抓捕企业家,逐利执法,都是没有管辖权,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勒索老板钱财充实地方财政。又比如,一些通过刑讯逼供,或者通过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有罪口供,抑或是欺骗、引诱、威胁的方法获取的,一旦把这些有罪供述排除,就有可能判决无罪。这是在定罪方面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围魏救赵:如果说上面更多存在于一些内心确信就是无罪的案件当中,那么,这段主要讲在一些内心确信有罪的案件中,通过发现程序问题,程序辩护实现当事人轻判。实际上,在很多内心确信无罪的案件中,即便从程序辩护着手作无罪辩护,也很难获得无罪判决,成功案例是有,但极少,这是国情决定的,最终还是在量刑上会有所减让。但对于真正的冤假错案当事人来说,并不在乎这种“恩惠”,只会态度坚决地在罪与非罪之间抗争到底。而在一些内心确信有罪的案件当中,通过程序辩护可以迫使司法机关在实体上能对当事人从轻处理,这是在量刑方面起到围魏救赵的作用。
【徐律刑语】谈谈我对“程序辩护”的认识(二): 在“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与实务”论坛
徐佳俊俊
2024-11-23 16: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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