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夫妻俩的孩子没保住,无奈做了引产,丈夫将胎儿送到殡仪馆火化,还选了一个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1-27 11:38:46

广东肇庆,夫妻俩的孩子没保住,无奈做了引产,丈夫将胎儿送到殡仪馆火化,还选了一个骨灰瓮,不久后,意外发现骨灰瓮竟然和医院给病人炖汤的炖盅一样,男子崩溃:孩子葬礼还没办,我想要的是说法。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2024年6月,对小陈来说是灰暗的一个月,夫妻俩好不容易有的孩子,突然保不住了。

小陈陪着妻子去了医院做了检查,医院建议引产。

夫妻俩非常悲伤,这几个月的期盼突然化为泡影,一瞬间失去了他们还未出世的孩子。

医院告诉小陈,按照规定到了一定月龄的引产胎儿要送到殡仪馆处理。

小陈听完揪心的疼,他回到病房和妻子商量了这件事,两人都忍不住哭了。

之后,小陈强忍着悲痛,把胎儿送到某殡仪馆。

在胎儿火化的时候,小陈才想起得为孩子挑一个骨灰瓮。

于是,他到殡仪馆的殡仪用品处,去挑选骨灰瓮。

小陈想孩子那么小,肯定不能用普通的骨灰瓮,他想找一个小一点的骨灰瓮。

他找到工作人员问,有没有小的骨灰瓮?

工作人员表示有,随后,就去库房拿了一个小的出来。

小陈还沉浸在悲伤中,也没有心思去挑选,便直接拿着小骨灰瓮走了。

之后,将孩子的骨灰装殓了。

小陈在殡仪馆整个办丧事下来花了2000父母。

然后,小陈抱着骨灰瓮回家了。

因为孩子没了,打击太大,小陈和家人在悲伤中还没缓过来,就没有给孩子办葬礼,而骨灰瓮一直放在家里。

没多久,小陈去医院办事,意外发现了一件让他无法接受的事情。

小陈路过病房门口时,偶然看到医院给病人炖的营养品的炖盅,那个炖盅的形状还有花纹都非常像骨灰瓮。

小陈非常惊讶,心里犯了疑惑,他留了心眼,特意拍了一张照片。

回到家,小陈拿着照片和家里的骨灰瓮做了对比,结果让他十分气愤。

炖盅和骨灰瓮外观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更让小陈无法接受的是,家里的骨灰瓮上面还贴着“家某福炖盅”的标签。

殡仪馆怎么能将炖盅当做骨灰瓮用呢?这简直不可思议,小陈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孩子没了,他们一家本就悲痛,如今骨灰瓮又和炖汤盅一样,这给他们一家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

小陈找到了记者,他说:我反映这个情况,不是为了赔偿,更想要的是说法。想知道自己是不是个例,如果不是,希望殡仪馆能改进。

随后,记者去网上搜了一下,“家某福炖盅”只是用来炖汤的餐具。但是,没有搜到这个牌子的骨灰瓮。

那么,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件事,殡仪馆侵犯了小陈什么权益了呢?

1、殡仪馆将炖盅冒充骨灰瓮提供给小陈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陈说,这个骨灰瓮单独是不收费的,但是在整个丧事流程办下来,殡仪馆收费2000多元。

小陈在挑选骨灰瓮时,有权知道物品的真实用途和性质。

此事中,殡仪馆将炖盅冒充骨灰瓮提供给小陈,并没有明确告知小陈其真实用途,很显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小陈的知情权。

而且,小陈抱回家的骨灰瓮上面也确实有“家某福炖盅”标签,这说明殡仪馆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

小陈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殡仪馆承担相应的责任。

2、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对骨灰存放和保管尽到相应的义务。

《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殡仪馆作为提供殡葬服务的专业机构,有着妥善保管和处理骨灰的责任。

此案中,殡仪馆没有给小陈提供合适的骨灰瓮,而是,提供了炖盅,充当骨灰瓮。

这是对逝者骨灰的不尊重,也伤害了逝者家属的情感。

3、相关部门表示,发现还有4.5个同款产品,让殡仪馆不再使用,已经进行改进。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骨灰瓮作为逝者的安置物,承载着家属对逝者的哀思和尊重。

殡仪馆提供炖汤盅作为骨灰瓮,是不符合殡葬习俗的,也侵犯了小陈一家的尊严,给他们带来了精神伤害。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陈在殡仪馆给孩子办理丧事的时候,支付了相应费用2000余元,可殡仪馆提供的不是骨灰瓮,却是炖汤盅,这构成不公平交易。

日前,相关部门已经对殡仪馆做了调查,看到库房里还有四五个同款产品,已经让殡仪馆不再使用了。后续也会让他们做出改进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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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