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闯祸了!湖南长沙,一6旬老人每月退休金2800元,因患有帕金森,生活并不宽裕。万万没想到,保险业务员却毫无底线,先后向老人推荐了10余种保险,总价高达350万元。为了缴纳保险,老人只能借款,甚至还挪用了老伴的手术费用!家属知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可保险公司却说,没有误导老人,均是按正常流程办理。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王金香60多岁,是一名退休工人,每个月的退休工资为2800元。
如果放在一般家庭,2800元也足够老两口子的日常生活,可是放在王金香的身上,却远远不够。
原来,王金香老人患有帕金森,需要长期用药。而王金香的老伴,身体也并不好,没有劳动能力。
事发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小刘,来到王金香老人所在的小区,进行保险业务推销工作。
闲聊中,小刘嘴巴像是抹了蜜,忽悠王金香购买保险,承诺这种“分红型”保险,就相当于理财。
在小刘的忽悠下,王金香先后购买了10余种保险,总计花费350万元。
为了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王金香将房子抵押,甚至还挪用了老伴的手术费用。
事后,王金香的家属知道后,确定王金香被骗了,于是来到保险公司,请求全额退款。
可保险公司却说,并不存在诱导行为,是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王金香是否有权利要求全额退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根据王金香老人的口述,她之所以会购买10余份保险,是受到了业务员小刘的忽悠,并非自己的意愿。
故业务员小刘的行为,构成欺诈。王金香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不过王金香老人要想足额退保,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既然王金香认为业务员小刘存在欺诈行为,那么王金香就应该提供必要证据加以佐证。如不能举证,王金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如果正如保险公司所说,并不存在诱导行为,均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的保险,王金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旦保险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即便是王金香老人生活困难,签订合同的双方,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假若王金香老人坚持退保,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了。
不过王金香老人的退休金每个月仅有2800元,即便是老人患有帕金森等基础病,也不太可能做出这种事情。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