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国法、人情角度看待高丙芳虚假诉讼案】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一审宣判,四年!超出大部分人的想象。
从报道看,高丙芳的辩护人主要从高丙芳不知道包工头预先清偿农民工工资为主要抓手,其实这是最低级的辩护,是辩护方向性的失误。
施工实务路径一般是发包方给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商给包工头支付工程款,包工头再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个案件是包工头先付了农民工工资,包工头为了更容易主张工程款,借农民工起诉上游发包方,核心争议是这一操作是不是捏造事实?
我认为要从表象和实质来看,表象来看确实农民工工资得到清偿,对发包方没有诉权。但从实质来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存在,包工头借用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实质上是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法律就是国法,法律之上是天理。天理是最高层级的法律,任何行为不能让天理都不容。包工头借用农民工的名义讨要工程款,法律上来看农民工工资得到清偿后就没有了诉权,但包工头借用农民工的名义讨要工程款是天理不容的行为吗?
人情就是常情常理,就是行为能不能被公众接受?是否属于人之常情的行为?之所以刑法把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不是常情常理的行为,而是反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惩罚就天理难容。这个案件是这样吗?
高丙芳一审被判四年,包工头缓刑,是不是冲击了公众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