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理记被举报违法公开募捐这个事,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讲过了,见这篇微博。
我再谈一下我个人的判断。
●●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募捐过程中,所有资金均未进入理记和除童童及其监护人外的第三人口袋。
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那就不是《慈善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民政部门先移交公安机关,实际上也是确认这样假定的前提是否成立。
●●在这个假定的前提成立的情况下,我个人预测,沈阳的行政机关不会认定其为违法募捐。
原因是,虽然表面上求募捐的信息是由其发布,且是面对社会不特定群体募捐善款,但资金直接进入了求助人账户,求助人为特定的一人,其行为:
一是与《慈善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立法目的并未严重相悖。
二是资金流转上,侵占善款风险低。
三是其本身做了一些透明化举措(当然这种透明化与公开募捐的要求还有差距)。
四是未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行政机关最大的可能还是会认定,属个人求助的一般委托代理行为,不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而适用民法的规定。
当然,其作为一般代理求助行为,也有不规范之处,不予行政处罚,但批评、提醒是可以的。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结论,举报人不服的,还可以发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最终结果基本不会改变。
●●《慈善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
一是个人募捐在资金的收管用上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透明的操作流程,难以像慈善组织那样进行财务审计和法定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合规和廉洁风险。
二是个人公开募捐的渠道分散、随意,缺乏方案制定、报备等程序,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所以,社会鼓励人人行善,但行善也要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