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的丈夫得了重病,自理困难,公公帮着照顾了6年,丈夫去世后,留下2套房子,儿媳说:把丈夫的那一半房产拿出来,由她和孩子、公公三人继承。公公却不干,告到法院,让儿媳支付43万折价款,法院这样判了。
孟兆臣得知儿子孟凡查出重病的时候,他简直不敢相信,儿子还那么年轻啊,以后可怎么办?
孟兆臣和王梅夫妻俩,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多年来,他们将所有希望都倾注在孟凡的身上了,他们希望儿子过得健康平安就好。
然而,人生有时就是这样,总是事与愿违。
1999年,孟凡和张玉婷结婚了,后来,生下了女儿涵涵,一家三口过的温馨幸福。
而孟兆臣和王梅也时不时的在生活上帮衬着儿子、儿媳。
本以为日子会这么平淡的过下去,2013年,王梅去世了,这给孟兆臣带来了很大的打击。
然而,在他刚刚从失去老伴儿的悲痛中走出来时,一件让他难以接受的事情发生了。
2017年,孟凡被查出了重病,需要透析,随着病情加重,他连自理都困难。
一时间,张玉婷忙的焦头烂额,她除了上班,要照顾丈夫,还要接送孩子,一度让她心力交瘁。
孟兆臣心疼儿子,作为父亲他也不能眼睁睁看着,所以,他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儿子的重担。
他将儿子接到自己家住在一起,每天无微不至的照顾着孟凡生活起居,他总是祈祷希望能有奇迹出现。
就这样,孟兆臣一照顾就照顾了将近6年,其中辛苦可想而知。
不幸的是,孟凡在2022年年底去世了。
孟凡走了,也没有留下遗嘱,但是,他留下了某小区的6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的房屋两套。
不过,601号房屋是在2000年拆迁取得,登记在孟凡一人名下。
而602号房屋是孟凡和张玉婷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是孟兆臣赠与小两口的,而且,已经过了户。
孟凡去世后,因为这两套房子,孟兆臣和儿媳张玉婷因为分割遗产意见不同,产生了矛盾。
张玉婷觉得601、602这两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应该先把属于孟凡的那部分房产,分出来一半,然后由自己、公公、女儿涵涵三人来共同继承。
孟兆臣他不想要房子,只想让儿媳给自己43万余元折价款。
双方意见不合,闹上法庭。
经鉴定,601、602房屋市场价值均为49.81万元。
本案中,孟凡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对于他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说,孟兆臣作为父亲,张玉婷作为妻子,涵涵作为女儿,三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孟凡留下的房产。
不过,孟凡生了重病后,其父亲孟兆臣和他生活了6年左右,对儿子的照顾相对更多一些。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孟凡得了需要人长期照顾的疾病,需要透析,而孟兆臣则照顾的更多一些,所以,他对孟凡的遗产可以适当多分。
张玉婷表示,她又要上班,又要照顾女儿,还要接送上下学,为家庭付出很多,也尽到了夫妻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601号房子是孟凡因为房屋拆迁得到的东西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名字,但是,该房是孟凡、张玉婷婚后所得。
而且,补交的房屋差价款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院认为,601号房屋属于孟凡、张玉婷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各有一半的产权。
孟凡去世后,属于他的那一半就变成了遗产,要由他的父亲孟兆臣、妻子张玉婷、女儿涵涵三人按照法定继承。
孟兆臣同意房子归张玉婷、涵涵所有,因此,法院认为,应该多给孟兆臣分一些,决定由张玉婷、涵涵给孟兆臣支付折价款10万元。
同样,602号房屋也是孟凡和张玉婷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有一半份额。
孟凡去世后,602号房屋的属于他的一半成为了遗产,要由孟兆臣、张玉婷、涵涵三人共同继承。
不过,孟兆臣表示他不要房子,同意房子归张玉婷、涵涵所有。
所以,法院决定让张玉婷和涵涵再支付孟兆臣10万元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601、602号房屋归张玉婷、涵涵所有;由张玉婷、涵涵向孟兆臣支付折价款20万元。
判决已生效。
人物均为化名
平安无事喽
老人心里没谱,害怕孩子走了,以后儿媳妇不管他。所以还是钱的作用更大一些,其实这两个房子,根还是属于老人的,看来媳妇的所作所为让老人看透了,才会跟儿媳妇孙女争遗产,能看出来,儿媳妇对丈夫已经嫌弃了,没有老人照顾儿子,儿子不能活六年!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老父亲照顾6年本来6年可以上班现在老了不能上班了
用户10xxx28
其实所有财产都是老头的
用户20xxx70
典型的拆迁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也有弊端的事例
8766504liuwenhao
哪里两套房子不到50万??
天天 回复 02-04 15:31
看仔细点儿
繁星四海
化名不能乱了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