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酒后骑车撞了一名女子后打算逃跑,结果被女子的丈夫强行拽下了车,而在下车过程中,男子没稳住车身,导致自己摔倒在地后,电动车压在了身上,造成严重损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男子越想越气,于是将女子的丈夫告上法院,索赔30万。没想到法院这样判了。
事发当天,老方和妻子下班后骑电动车在约定好的地点碰头,之后夫妻二人一起回家。由于二人各自骑着电动车,为了防止并排导致道路拥堵,所以老方就在前面为妻子开路。
当夫妻二人行驶到某路段时,老方突然听到身后传来了一声“砰”的撞击声,随后就听到了路人的惊呼。老方停车回头查看,发现是妻子的车摔倒在路边,而妻子正躺在地上。
老方立即把车一丢,冲到妻子身边询问伤情,但妻子说不太严重,这让老方放心了不少。老方正要寻找那个撞妻子的人,谁知对方竟扶起电动车就要跑路。
老方三步并作两步冲了过去,挡在车前试图拦截,但对方却调转车头就要换条路跑。老方见状一把拽住对方的电动车车把手,阻止其跑路。
没想到,对方一下没稳住车,直接连人带车再次摔倒在地,而这次电动车还压在了对方腿上。对方顿时痛苦地抱着腿喊疼,额头更是冒出了很多冷汗。
老方见对方不像是装的,于是立即打了报警电话并叫了救护车。
警方介入后,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傅某,而傅某因为酒驾逃逸,所以要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傅某腿部存在三处粉粹性骨折,膝盖处还留下了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达到了10级。
出院后,傅某认为自己遭受了这么大的罪,就是因为老方拉了他的车把手所指,所以他将老方告上法院,要求老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庭审时,老方极力辩解称:
事情的起因是傅某酒后开车撞了人还想逃跑,如果他不逃跑,我也不至于拽他的车,这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傅某是引发险情的人,那么其受伤应当由其自行负责。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确定了以下事实:
第一,根据警方调查,傅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撞了老方的妻子,后欲逃离时被老方阻止。
由此可见,傅某存在酒驾逃逸的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交警队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老方在阻止傅某逃离时,导致其摔伤,所以老方的行为与傅某的伤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老方阻止傅某的违法行为,并不能认定存在过错,否则就与法律的精神相悖了。
只是老方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属于一种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那么受害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之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老方与妻子是合法夫妻,那么双方就有了法定的救助义务,老方在发现妻子被撞后,阻止撞人的傅某离开,就是在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老方为了阻止傅某逃离而将其拽下,是自助行为,只是老方无法预料到,就这么一拽,会导致傅某腿部骨折。
此外,老方在造成傅某腿部骨折后,立即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履行了上述规定中的义务。
由此可见,老方的行为并没有过错,也没有超出合理的自助范畴。
最终,法院未支持傅某向老方索赔30万的请求,判决驳回了傅某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