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一小伙醉酒后还要去酒吧喝酒,母亲劝阻无果后,找来小伙的朋友劝阻,结果遭到小伙的辱骂。朋友一怒之下将小伙打清醒了,可万万没想到,小伙在给母亲道歉后竟自杀了。小伙的母亲报了警,后警方认定小伙的朋友构成故意伤人,对其进行了处罚。而小伙的母亲认为要不是朋友打了自己儿子,他也不会自杀,所以将小伙的朋友告上法院,索赔90万元。
(案例来源: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8点多,21岁小伙子刘某和母亲姜某受朋友刘女士的邀请,去她家一起吃晚饭,同去的还有好友陈某和秦某。5个人围着一张小方桌,推杯换盏了起来。
这顿晚饭一直吃到了凌晨,姜某见吃得差不多了,帮刘女士收拾了碗筷,然后准备带着刘某回家。
可是刘某可能觉得还没喝够,打算去酒吧再喝点。姜某担心刘某的身体,所以坚决反对,二人就在刘女士家楼下吵了起来。
见劝说无果,姜某就打电话向楼上的刘女士以及未离开的陈某求助。
当刘女士和陈某赶到楼下时,姜某双眼通红,显然是已经哭过了。陈某顿时来了火气,他将刘某拽到一边,然后开始对刘某说教,而刘女士则对姜某进行安抚。
刘某可能是酒喝多了,所以对陈某的说教并不领情,他一把推开陈某,指责陈某多管闲事。
陈某一时气愤,抬手就给了刘某两巴掌,这下刘某彻底清醒了,他知道自己刚才失态,于是在陈某的劝说下向姜某道了歉,然后跟着姜某一起回家了。
陈某回到家后,突然接到了姜某和刘女士的电话,说刘某不见了,手机也打不通,陈某又立即开车外出到处寻找。
就在大家找寻刘某的过程中,姜某的手机突然收到了一条信息,是刘某发来了。上面写道:妈妈,对不起,是陈哥把我打醒了,我不该气你,下辈子我还做你儿子。
与此同时,刘女士和陈某的手机也收到了刘某的信息,刘某希望刘女士和陈某今后能帮忙照顾好姜某。
姜某、陈某和刘女士顿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们试图打电话给刘某,但电话却打不通了,姜某等3人立即报警求助。
警方迅速展开搜寻,可是当警方找到刘某最后出现的小区,并且赶到小区时,刘某已经从高处跳楼自杀了。
后经警方认定,刘某的确是自杀的。不过,刘某生前因为被陈某打了两巴掌,按照刘某的遗言所述,刘某的自杀与陈某那两巴掌有因果关系。
因此,警方介入调解,询问姜某是否能原谅陈某,可没想到姜某却拒绝原谅,认为是陈某那两巴掌才导致刘某跳楼死亡,所以要让陈某受到应有的处罚。
之后,警方以陈某故意伤人,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日和200元罚款的处罚。
陈某觉得自己很冤,本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可没想到姜某先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院,向陈某索赔90万元。
姜某始终认为:
如果不是陈某打了刘某那两巴掌,也不可能是导致刘某自杀,所以陈某对刘某自杀的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陈某感到十分冤枉,他辩解说:
自己之所以打了刘某两巴掌,是因为姜某让自己去劝说刘某的。而且自己在动手之前也和姜某打过招呼,称如果刘某还是不听话,自己就扇他两巴掌,当时姜某并未拒绝。
因此,自己教训刘某是得到了姜某认可的。
可是姜某却反驳称:
自己的确是让陈某劝说儿子,但真正的目的是让儿子不要去喝酒,可陈某却把儿子打得跳楼自杀了,这显然是陈某的行为刺激了儿子所致。
既然如此,陈某就应当承担责任。
陈某是否要赔偿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姜某的确授权陈某与教育刘某,但陈某的教育方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
按照刘某的遗言,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陈某在教育刘某时存在辱骂和扇了两个巴掌的行为。
由此可见,陈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故意伤害。
公安机关以陈某构成故意伤害为由,对其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并无不妥。
其次,陈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虽然是为了教育刘某,但也对刘某造成了一定的刺激,促使刘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因此,陈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与刘某跳楼自杀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刘某已经21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既然如此,刘某应当预见到跳楼会导致生命的终结,也应当去寻找合理的处理矛盾的方法。
可是刘某却选择了跳楼轻生,这说明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应当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陈某应当赔偿姜某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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